一辆“小黄人”两个二维码?公司公然“搭便车”被判侵权

作者 :王贤臻 来源 :福建长安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28

随着时代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创新改变生活”。为更好地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本报特推出一些案例以案释法,以此增强公众知识产权法治观念。

  如今,城市公共自行车在许多地方兴起。因“扫一扫”二维码就可以骑上车自由出行,方便又环保,城市公共自行车广受欢迎。但与此同时,城市公共自行车也被一些商家盯上,借机打起了自己的广告。

  “小黄人”受市民欢迎 擅贴二维码谋取私利

  微笑自行车公司是泉州市公共自行车项目的运营方。去年起,微笑自行车公司运营的泉州Youbike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启用后为广大市民和游客的出行带来了诸多便利,特别是其采用二维码租车的方式,极大地方便了广大手机用户。手机扫一扫,骑上“小黄人”,或行驶于上下班的路上,或与三两好友一起感受微风拂面,这成了不少人的乐趣。

  去年10月3日,泉州某公司未经微笑自行车公司许可,在微笑自行车公司运营的公共自行车(小黄人)上张贴承载其公司信息的二维码。此后,一些用户在租车过程中常以为该二维码是用于租车的,误扫进入。

  微笑自行车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使得广大公众误认为该二维码是微笑自行车公司用于公众租车的二维码,并强制租车用户在租车过程中访问其公司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行车公司遂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

  该案审理过程中,泉州某公司主动表示已经充分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愿意与微笑自行车公司进行调解。

  后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在其微信公众号首页刊登向原告致歉的声明,同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法官析法

  “搭便车”获取商业利益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禁止

  此案涉及伴随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型侵权行为。微笑自行车项目进入泉州以来,迅速得到了广大市民的青睐,在泉州市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采取张贴二维码这种隐蔽的方式实施了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运营的公共自行车项目有某种程度上的关联,借此提升自己企业的知名度及曝光率。该行为无疑是一种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的行为已经占用原告扫码租车商业模式的便利,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行为,并且被告还从该不当行为中获取了营销推广的商业利益,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林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