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打洛镇调解成功一起承揽合同纠纷

来源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9-30

基本案情

2019年,建筑工程承包商王某某承揽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几十户村民的房屋建盖工程,房子陆续验收入住后,仍有十几户村民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建房款。2021年,剩余村民与王某某签订《还款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所欠建房款余款、还款期限、逾期利息等内容。几年来,王某某多次催收建房款,众债务人均以房子存在质量问题或没钱为由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无奈之下,王某某于20232月将4名未履行建房款给付义务的村民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组织调解,王某某与4名债务人就110余万元建房款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王某某见问题得以解决,准备继续委托律师对其余10名债务人提起诉讼。法院告知王某某可以请司法所免费代写起诉状,于是王某某来到勐海县打洛司法所,在工作人员建议下决定就此项承揽合同纠纷向勐海县打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查调解

调委会接到当事人王某某申请后,逐一电话联系10名债务人,债务人均同意接受调解,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调委会依法受理此项承揽合同纠纷,与当事人约定20232月在打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集中调解。调解中过程中,调解员反复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仍一致表示无力履行建房款给付义务。同时,债务人还有意带领30多名曾卖茶叶给王某某但未收到茶款的村民来向王某某要债。要账不成反被催债,被激怒的王某某表示不愿再调解,必须让债务人吃点苦头,表示要诉请法院判令所有债务人一次性支付建房款本金和利息。调解员清楚10名债务人根本无力一次性支付十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的建房款本金,更别提逾期多年产生的利息以及诉讼成本。如果此时放弃调解,可能会将债务人逼上绝路。此时,调解员果断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将情绪激动的王某某和10名债务人分开做思想疏导,经长达四五个小时的耐心情绪安抚,在详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后,就部分债务人因房屋存在漏水、裂缝等质量问题要求减免建房款的诉求与王某某进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听了调解员的解释,王某某当即表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愿意减免一定的费用作为维修费。待王某某情绪平复后,调解员又向十名债务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并说明一旦王某某不愿再接受调解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须一次性全额支付欠款本金、逾期利息、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果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王某某愿意只收取建房款本金不再加收逾期利息,对于无力一次性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可分期付款。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调解员前后二十多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将此项承揽合同纠纷成功化解,达成调解协议涉及金额170万余元,其中14余万元款项现场履行,并且其中1名债务人经王某某同意减免部分费用后,现场一次性履行全部款项,王某某也立即拿出6.4万余元支付给焦急等候在外的茶农债主们。同时,征得当事人一致同意后,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到法庭对需要分期支付的剩余款项做了司法确认,使调解协议具备了强制执行力。纠纷解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仅不用再支付近十万元的律师费、诉讼费,还在和平解决纠纷后邀约着一起吃了顿农家杀猪饭。看着终于拿到钱的王某某和三十多名茶农,调解员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几天后,王某某向打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送来锦旗,表达了自己内心最真挚的谢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情不算复杂,但因债务人众多且法治观念淡薄,不愿履行合同,调处难度较大。当事人王某某本只是想到司法所申请代写起诉状,但工作人员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向当事人介绍了人民调解的程序和优势,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负担,让一众本剑拔弩张的当事人以和平方式化解矛盾。调解现场的承揽合同债权人王某某,在几十名突如其来的债权人面前,突然又变成了买卖合同债务人。调解员面对混乱的场面没有惊慌亦没有退缩,以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熟练运用调解技巧化解纠纷,促使这场耗时长、人数多的调解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