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多主体联合调解” 促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来源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2-24

轻伤害案件起源于纠纷,症结于矛盾,大多是因为家庭、邻里关系或者偶发性纠纷引起,这些案件看似是“小案”,却关乎人民的切身利益,关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关乎社会和谐稳定。

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深化轻伤害案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积极搭建调解平台,通过“刑事和解+多主体联合调解”,不断优化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路径,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减少对立对抗、防范风险隐患,切实将轻伤害案件办理融入社会治理大局。

夫妻情感纠纷致轻伤 检察官释法说理化解心结

刘某与军某因感情不合于2024年7月分居,刘某怀疑军某有外遇,在与其争吵之后用硬物击打军某头部,导致军某受轻伤二级。

检察官在受理审查案件中,详细了解事发经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后,确认其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已垫付医药费并自愿赔偿,认为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应注重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修复。为此,检察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释法说理,并通过亲情感化帮助双方将婚姻中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领地排水起纠纷 多方助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礼让三尺,巷宽六尺”是我国传颂的邻里和睦、社会和谐的典故。2024年11月,李某、那某夫妻与邓某、彭某夫妻两家因邻地排水问题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导致邓某和彭某受轻伤二级,李某和那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检察官在受理审查案件后,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邻地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具有偶发性,双方主观恶性不大,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好,并表示愿意刑事和解,但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未达成和解协议。为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检察官深入村组进行实地走访,进一步了解纠纷缘由,联合社区干部、办案民警多方联动,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从土地产权、赔偿损失、刑事和解等多方面耐心释法说理,化解邻地排水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那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毗邻地界引纠纷 握手言和解心结

 

余某与张某两家田地毗邻,因田地地界和使用一直存有矛盾。2023年4月6日,余某与张某因挖水沟一事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致使张某受轻伤二级。

检察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余某认真悔过,深刻认识到动手打人的错误,并表示愿意在其能力范围内对张某进行赔偿以及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实际,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在深入村组了解两家土地情况后,主动联系乡镇有关部门、村组等基层调解组织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后,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通过举例子、讲法律、出对策,促使双方摒弃对立情绪,成功化解了十多年的矛盾积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余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社会和谐安定是最大的民生,和谐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是人民幸福的保障。治理与治罪并重,惩治与修复并重,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刑事司法全过程,注重矛盾化解促社会治理,通过前移端口,做到发现在先,解决在前,真正从根源上化解矛盾,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中助力轻罪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