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调解化纠纷 亲情不再友情在

来源 :勐海县司法局打洛司法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2-21

2025217日,岩某来到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司法局打洛司法所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称他的二姐夫欲出卖他的土地。原本以为是一起土地纠纷,经过询问得知,岩某曾向他的二姐夫借款50000元,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若未按时还清则将自己的土地及地上种植的橡胶树使用权给二姐夫,期限40年。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岩某仅在2020年还款5000元,余45000元未还。后二姐夫又将该块土地出租给了岩某的大姐夫。

见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且纠纷情况比较复杂,既是借贷纠纷,又涉及山林土地,还属于易引发恶性案件的家庭纠纷。进行分析研判后,派驻打洛司法所的青年律师及时联系打洛边境派出所社区民警,准备联合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通过电话沟通,岩某的二姐夫答应到场协商解决。调解中,经深入交谈得知,2016年岩某做生意失败,资金周转需要向其二姐夫借款50000元,借款几年后都未能偿还借款,他与二姐夫签订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此后二姐夫又将该地块出租给岩某的大姐夫耕种,收取租金25000元。

岩某的二姐夫无奈地说,自己之所以这么生气是因为在款项出借之后,岩某从未主动提及偿还借款之事,催要后岩某竟拉黑了他的微信和电话,其根本无法联系上岩某。因此他坚持按照原协议约定履行,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所得租金亦归其所有,岩某若想拿回土地,需还清剩余45000元,否则就诉讼解决。


民警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之后,律师发挥专业优势,向当事人讲解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于民间借贷、抵押质押、土地流转等各项规定。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讲解和说服,岩某终于认识到自己急需用钱之时二姐夫仗义帮助,欠款已拖欠近十年,在此期间尽管二姐夫已与二姐离婚,但他从未向自己主张过利息,双方没有了亲戚关系但还有朋友关系,和平冷静地把纠纷解决才是皆大欢喜的结果。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扣除此前已还的5000元和大姐夫已支付的25000元租金,岩某再向二姐夫支付28000元,其中8000元作为利息,岩某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大家的见证下,岩某当场支付5000元,承诺剩余23000元在一周之内付清。

在此次的联合调解过程中,民警、律师各司其职,始终保持冷静、中立的工作态度,从法、理、情的角度进行分析疏导,让原本表情沉重、互诉怨愤的当事人逐渐神情放松、各唠家常,有效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今后,打洛镇将继续践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求,不断增强1+1>2的协同效应,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让平安打洛更平安、幸福打洛更幸福。

律师说法:借款偿还要及时,社会诚信需共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农村土地不能随便转让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