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目标导向 加强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2-04

202312,行政复议申请人艾某某不服景洪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西双版纳州司法局)在接待申请人艾某某时深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发现其真实的诉求是解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系民事纠纷,并非行政争议,但由于自己诉求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申请人艾某某的情绪十分激动,无法放下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坚果地,经多方打听后才选择行政复议进行维权。据申请人艾某某反映,案涉土地于2013年4月11日被阿某发、阿某明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给了郭某某、任某,承包土地面积28亩,承包期限40年,自2013年5月1日至2053年5月1日止。2017年4月16日,郭某某将《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的经营权转让给申请人艾某某,使用期限为2017年4月16日至2053年5月1日止。艾某某在案涉土地上经营坚果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每年的经济收入较为可观。2023年11月30日,景洪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案涉土地中的18.92亩,征地补偿款共计148万余元,申请人艾某某与阿某发、阿某明协商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无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复议。


本着复议为民的原则,坚持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标,西双版纳州司法局及时与景洪市司法局沟通衔接纠纷处理事宜,将该纠纷导入人民调解程序。在景洪市嘎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悉心调解下,申请人艾某某、黄某某与被申请人阿某发、阿某明对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行政复议+人民调解”的方式,切实解决了群众的烦心事,彰显了司法为民宗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围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这一目标导向,将调解作为行政复议办案的重要原则在总则中予以规定,明确在合法、自愿前提下,行政复议机关对各类行政争议都可以开展调解。下一步,西双版纳州司法局将努力贯彻调解原则,将调解贯穿整个行政复议程序,推动行政争议化解质效进一步提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