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拒绝“黑飞”

来源 :西双版纳警方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3-02

随着202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无人机违规飞行(俗称黑飞)正式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近期,西双版纳州公安机关结合净空专项行动,在全州范围内连续查处多起无人机黑飞案件,有力维护了空域安全与公共秩序。


滇超赛场“黑飞”被处罚

滇超联赛西双版纳主场第二场比赛期间,球迷纪某为追求独家视角,无视警方发布的区域禁飞提醒,擅自操控微型无人机进入体育场周边进行违规拍摄。其行为不仅干扰了赛事秩序,更触碰了法律红线。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景区“黑飞”扰序遭严查

作为热门旅游目的地,告庄西双景景区人流密集,空域安全至关重要。公安机关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告庄某度假酒店顶楼高空泳池空域有不明无人机违规飞行,迅速锁定无人机飞行轨迹,精准定位操作人员位置,当场查获违规飞行无人机机主徐某及相关设备。经询问,该机主未按规定完成实名登记,属于典型的黑飞行为,对民航飞行安全及地面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因公飞行需谨慎,报备妥当方可飞

云南省某公司虽受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负责监测亚洲象活动,但其公司未对飞行区域进行报备,先后五次在勐腊县内违规超高飞行,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处以500元罚款;某单位职员沈某某,受本地政府和农业部门委托拍摄,在未报备飞行空域的情况下,操纵无人机在勐海县先后五次起飞,且最大飞行真高超过了1000米以上,在其返回原籍地后,西双版纳州公安机关委托江苏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训诫。

法规链接

202611日起无人机黑飞不再是无人管的小事而是明确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实名登记:所有者须在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建立的平台(UOM)完成信息注册。

操控员资质:应当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机型分类:应当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相关规定,其中:


处罚升级:违反规定在管制空域飞行,或非法穿越国(边)境,情节较重的,可处5日至10日拘留。

禁飞红线: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八类情形,应当划为管制空域。


相关处罚依据

1.核心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11日起施行)

(一)未进行实名注册登记的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飞行的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三)在管制区域内未经审批飞行的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新法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1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明确无人机黑飞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示

请广大无人机爱好者在出行前,务必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查询空域限制,主动报备,同时扫码进入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注册后进行无人机信息采集。让我们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让每一次飞行都合规、安全、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