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脑”分手不成放火泄愤,依法逮捕!
来源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8-06
近年来
因情感纠葛而引发刑事案件频发
有人铤而走险
“踩过”法律的底线
让感情纠纷成为违法犯罪的导火索!
案情简介
李某因与薛某感情纠纷导致分手,遂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携带10L汽油至薛某住处,趁深夜薛某及同栋楼住户熟睡之机,将汽油泼洒在薛某住处的大门及楼道口,点火后逃离现场。后薛某等人被火势惊醒,众人奋力将火扑灭,火灾致使该栋楼大门及墙体多处被烧毁。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因私人泄愤,将提前购买的汽油泼洒至公共场所并点火,所烧房屋为自建群租房,住户密集,其投放燃烧汽油的行为不仅侵害薛某的合法权益,还对同一栋楼及周边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危险,严重破坏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涉嫌放火罪,依法对李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
“火焰无情,火势难控”,放火罪危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人员及财物的损失不可估量。发泄情绪也要坚守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的宣泄情绪做出冲动的决定,导致事后的追悔莫及。任何以泄愤、报复或寻开心、刺激而蓄意放火的行为,都可能给社会不特定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最终害人害己,法网恢恢,犯罪嫌疑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什么是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