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商不成 TA说:我要申诉!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0-29

要列明争议焦点,与当事人释法说理,依法妥善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诉求。接到申诉案件后,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要求,要坚守司法为民的根本立足点,站稳人民立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申诉案件。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甲某与乙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乙某用拳头殴打甲某,导致甲某面部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甲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愿意对被害人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法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我不服,我要申诉!由于甲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超出乙方能力范围,双方在赔偿事宜上未能达成一致,一时间,案子陷入僵局。今年4月,甲某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让互有怨气的双方当事人愿意平心静气地坐下来和解,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和解有一定难度,但本案也存在和解的有利因素——申诉人甲某虽然有抵触情绪,但其诉求是得到赔礼道歉和相应赔偿;而被申诉人乙某认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偶犯,有积极赔偿的意愿,社会危害性较小……”包案领导认真分析本案要素,同时,考虑到乙某是在校大学生,如果简单的一诉了之,会对乙某今后的人生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包案领导和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工作,不厌其烦地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希望他们换位思考,相互体谅。


在包案领导和检察官的耐心劝说下,申诉人甲某原本强烈的抵触情绪逐渐平复,表示发生冲突双方均有过错,之前自己一时窝火,才表现得不依不饶,只要对方诚恳道歉并赔偿,可以谅解乙某。被申诉人乙某表示由于自己一时冲动给甲某造成伤害很后悔,已认识到错误,愿意尽力赔偿,加之还有未完成的学业,希望检察机关从中协调,促成和解,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1023日,在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调解室,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在包案领导和承办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至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双方矛盾也已充分化解。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于日前依法作出维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


西双版纳州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不断厚植人民情怀,着力在为民办实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等工作中下足功夫,以如我在诉办好每一起司法案件。下一步工作中,将牢牢站稳人民立场,准确把握人民愿望,进一步回应好群众诉求,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为推进平安西双版纳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