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提交虚假证据?勐海县人民法院:罚!

来源 :勐海县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7-02

如果在人民法院打官司时提交虚假证据,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的玉叫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20241月,原告玉叫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玉么某偿还其借款本金933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1484.76元。为证明其主张,玉叫某向法院提交了玉么某捺印确认的《借条》及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材料。

被告玉么某答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提出玉叫某出示的证据《借条》属于伪造,并申请对《借条》进行鉴定。

经被告申请,勐海县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手印鉴定,后鉴定机构认定,《借条》上乙方(借款人)签章:玉么某签名字迹处指印不是玉么某所留。

处理结果

查明事实后,承办法官将原告玉叫某传唤到庭,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告知了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并依法决定对其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惩处。玉叫某承认错误并表示悔过。

最终,勐海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玉叫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提交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法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决定。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玉叫某按期交纳了全部罚款。

法官提醒

诉讼诚信是法治框架下对每一个当事人的规范性要求,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必然会对违反诚信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交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自作聪明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不但难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切不可贪一时之利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否则将因小失大,偷鸡不成蚀把米,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