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典型案例
来源 :景洪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8-14
保护未成年人,事关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景洪市预防和整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利剑护蕾”专项行动暨“百日攻坚”行动,立足本职,充分发挥以法为剑、以案为鉴作用,严厉查处市场领域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为全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发布一批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4起向未成年人售卖酒典型案例
(一)景洪市勐罕镇某百货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5年4月14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勐罕管理所执法人员联合景洪市公安局勐罕派出所民警依法开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店铺前有4名未成年人正在进行聚餐并饮用啤酒,该啤酒是由其中1名未成年人在当事人店内通过微信付款50元进行购买。经执法人员现场比对当事人经营者的微信收款记录和未成年人的微信付款记录,两者收款和付款的微信昵称相对应,收款和付款的金额、转账时间和转账单号均一致。当事人购进上述啤酒的进货价为45元/件,销售价为50元/件,上述啤酒的货值金额为50元,当事人牟取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28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景洪市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5年2月20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北分局收到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公安提示函》(景公江北提示〔2025〕2号)提示本局“景洪市某便利店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情况”。2025年3月1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涉及的两名未成年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了未成年人手机微信账号截图、微信付款购买酒水记录截图。随后又对该便利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12月20日,当事人以4.5元/瓶的价格向未成年人销售了11瓶风花雪月啤酒(500ml);以4.9元/瓶的价格向未成年人销售了4瓶风花雪月低醇啤酒桃花味(500ml);以7.8元/瓶的价格向未成年人销售了5瓶RIO清爽鸡尾酒葡萄味(330ml);以5.2元/瓶的价格向未成年人销售了10瓶RIO清爽鸡尾酒白桃味(330ml);上述4个品种的酒货值金额160.1元,牟取违法所得160.1元。两名未成年人现场也指认了两种酒类商品,上述两类酒类商品的价格标签上均标注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饮”的文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30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1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景洪市勐罕镇某百货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5年3月22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勐罕管理所执法人员联合景洪市公安局勐罕派出所民警依法开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行为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铺前有7人正在进行聚餐并饮用啤酒,其中5人为未成年人。该啤酒是由其中1名未成年人在当事人店内购买,并使用微信付款45元。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张贴有微信收款码,其收款码昵称与未成年人购买啤酒时的微信付款记录中的收款昵称相一致。当事人购进上述啤酒的进货价为40元/件,销售价为45元/件,上述酒的货值金额为45元,当事人牟取违法所得4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3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景洪市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5年4月21日,本局收到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线索通报》,发现景洪市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向未成年人售卖酒水并教唆未成年人变造身份信息进入酒吧消费娱乐。2025年5月8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认可景洪市公安局《线索通报》内容,承认在店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事实;同时,本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酒吧监控,发现2025年3月8日晚,有5名未成年人从酒吧正门进入酒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17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35元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5起向未成年人售卖烟典型案例
(一)景洪市勐养镇某百货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案
2025年4月29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景洪市勐养镇某百货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监控视频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早上7点04分以及7点08分这两个时间段分别向两名穿着校服的学生分别销售了1盒红塔山(大经典)香烟、1盒红河88香烟,执法人员现场对这两段视频监控进行了证据提取。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早上7点04分向一名身着校服的学生销售了一盒红塔山(大经典)香烟,该名学生使用现金支付给当事人13元;于2025年4月29日早上7点08分,向另一名身着校服的学生销售了一盒红河88香烟,该名学生使用现金支付给当事人15元。交易期间,上述两名学生均未成年,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是事实。上述烟的销售款共计28元,当事人牟取违法所得2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27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元和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景洪市勐龙镇某百货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案
2025年3月14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位于景洪市勐龙镇某百货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2025年3月18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百货店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向经营者核实举报内容中的付款截图,当事人承认于2025年3月8日13时29分左右向未成年人销售了1包烟,货值金额共计25元,并用微信收取未成年人支付货款25元,当事人牟取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16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景洪市东风农场某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案
2025年3月24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位于景洪市东风某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3月24日,在知晓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相关规定并且未进行身份确认的情况下,向1名身着校服的未成年人以15元/包的价格销售云烟(紫云)2包,合计30元,由未成年人现金支付购买,当事人牟取违法所得3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登记核实身份信息、拍摄现场照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23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景洪市勐龙镇某百货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案
2025年3月30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位于景洪市勐龙镇某百货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2025年3月31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百货店进行现场核查,据店内监控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3月29日13时左右以21元/包向1名未成年人销售烟。由未成年人微信支付购买,当事人牟取违法所得2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23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1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景洪市勐龙镇某百货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案
2025年5月12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景洪市勐龙镇某派出所提供的线索,位于景洪市勐龙镇某百货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当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景洪市勐龙镇某派出所民警对该百货店进行现场核查,检查店内监控时,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5月9日18时左右,在知晓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相关规定并且未进行身份确认的情况下,以40元/包、21元/包,合计60元,于店内向1名身穿校服的未成年人销售了2款烟,由未成年人现金支付购买,当事人牟取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2日,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饮酒吸烟,不但损害其身心健康,还可能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与国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政策相悖,几起案例中经营者的行为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此类案件对烟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将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