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首例二审民事案件独任审理公开开庭

来源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6-07

“现在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由审判员玉的勒一人独任审理是否有异议?”

“没有异议。”

“没有异议。”

 

6月6日上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敲响二审民事案件独任审理“第一槌”。这是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西双版纳中院的首例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



2021年8月,孔某从案外人处得知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公司处有房源,与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看房事宜。后孔某于2021年8月8日通过案外人向该公司转款20000元,备注为“意向金”。2021年8月9日,孔某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公司转款30000元,备注为“定金”。公司工作人员两次向孔某表示,如果实际看房后不满意,孔某所交款项可以退还。后孔某表示对房屋不满意要求公司退还50000元款项无果,故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向孔某返还50000元款项及利息,公司不服,向西双版纳中院提起上诉。承办法官认真阅卷研究后认为,该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经审理后,案件将择日宣判。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这是我国诉讼法制度首次将独任审理的范围扩大到二审程序。二审民事案件独任审理促进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了诉讼资源,提升了审判效率,有助于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对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满意度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