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进社区,共筑护航青春之基
来源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4-25
为持续抓好“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推动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落实,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4月22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走进祥和社区以“全面落实强制报告,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主题,为50余名社区工作人员、酒店经营者、企业工作人员、群众代表集中开展强制报告制度普法宣讲。
活动中,检察干警围绕强制报告制度的报告主体、报告情形、报告程序、报告内容、奖惩机制等方面,对强制报告制度进行了全方位解读,并结合典型案例,详细讲解了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参会人员充分认识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希望社区工作人员学好、用好强制报告制度,树立报告意识,成为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者和践行者,积极收集上报未成年人权益受损信息、加强重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服务、协助司法机关帮教涉案未成年人,让强制报告制度成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保护伞”。
护花更需众人力,春风化雨无尽时。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检察官呼吁,关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竭尽所能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法治蓝天。下一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托未成年人一站式综合保护中心,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继续开展强制报告制度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参与进来,形成社会合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普法课堂
什么是强制报告?
2020年5月,国家监委、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谁来报告?
(一)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主要如下: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①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②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③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④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⑤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⑥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⑦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⑧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⑨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发现线索向谁报告?
报告主体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遇到符合强制报告要求的情形时,应当保持高度关注,按照工作规定由本人或单位指定部门向公安机关报案。
【备案】相关人员或者组织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同时,向主管行政机关指定部门报告备案,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履行报告应当注意的事项?
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履行报告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应报告而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将此情况移交同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