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条件及办证程序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29

  一、设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设立普通合伙所的,还须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2.申请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还须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3.申请设立个人所的,设立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4.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应当有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分所须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5.需要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6.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7.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需提交的材料:

  1.县(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意见书(文件)原件;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原件; 

  3.《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4.《云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

  5.《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原件(批准后填报);

  6.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律师会议)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合伙所的合伙协议书原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律师执业经历等; 

  (2)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5)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6)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7)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10)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8.选举拟任负责人的发起人会议决议原件;

  9.发起人的个人证明材料,包括:

  (1)发起人的简历(从事律师执业的经历,应从第一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开始如实、准确地填写,包括每次转所流动的经历和起止时间,时间须精确到月;执业经历须写明在何所执业,是兼职律师还是专职律师);

  (2)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户籍证明原件、暂住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5)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6)其他职业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休证、退休证等);

  (7)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离所证明原件(原系合伙人的,应先办妥退伙变更登记手续;跨市、县(市、区)流动的,应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同意流动证明);

  (8)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

  (9)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保证书原件;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11)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12)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个人律师事务所参照此以上规定材料申报。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许可证副本;

  2.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申请原件;

  3.按照不同事项变更申请,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要提供选举会议决议原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原件;

  (2)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要提供加入或退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及本人的申请原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登记表》原件,新加入合伙人的个人证明材料(提供材料的要求与设立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相同);

  (3)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要提供变更后的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原件;

  (4)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要提供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申请书原件(报司法部名称检索核准)、变更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原件、律师事务所许可证正本;

  (5)律师事务所变更性质的,要按照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仅适用于整所转制后律师事务所名称、主任和住所不变的情况,如有变动,还需提交相应的补充证明材料。):

  A.县(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转制审查意见书(文件)原件;

  B.律师事务所的转制申请书原件;

  C.关于转制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

  D.律师事务所转制前债权债务承担的承诺书原件;

  E.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F.云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原件;

  G.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原件;

  H.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

  I.合伙协议书原件;

  J.发起人的个人证明材料,包括:

  a.发起人的简历(从事律师执业的经历,应从第一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开始如实、准确地填写,包括每次转所流动的经历和起止时间,时间须精确到月;执业经历须写明在何所执业,是兼职律师还是专职律师);

  b.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c.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d.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e.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f.其他职业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休证、退休证等);

  g.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离所证明原件(原系合伙人的,应先办妥退伙变更登记手续;跨州、市,县(市、区)流动的,应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同意流动证明);

  h.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

  i.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保证书原件;

  K.其他律师的聘用合同原件;

  L.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意事项:

  1.所有申请材料均要求使用A4纸张制作;

  2.申请表原件需一式三份,登记表原件需一式两份,其他材料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

  3.对于提供的复印件材料,由州司法局审核原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审核人意见并盖章。

  三、办证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先向州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申请书,提出5个以上的备选名称,并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逐级上报至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核定。名称核定后,由省司法厅下发《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通知书》;

  2.名称核定后,应当向州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州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州司法局经审核发现申请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呈报的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规定条件、呈报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申请人收到省司法厅补正材料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及时将送达回证寄回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