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对象与条件(公开事项)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29

  一、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需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且有实现权利可能的; 

  (二)需要提供法律援助事由、案由发生在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 

  (三)确属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经审核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出具。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辩护援助的对象与条件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的: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法律援助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其他由国家和省确定的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六)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经济困难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 

  4、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

  (四)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五)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实行原地管辖与事由发生地相结合制度。对于不属于本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到有管辖权的中心提出申请。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辩护案件的受理程序: 

  (一)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指定函后,进行登记编号;

  (二)经办人员提出指派律师的意见报中心领导批准,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给所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承办并函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申请法律援助流程图:

为残疾人开辟绿色通道

○降低门槛,适当放宽受援范围和条件

只要申请符合法律援助途径,降低门槛,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实行“三优先”

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定。

○提供减、免、缓服务

积极与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减少、免除、缓收残疾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为残疾人维权开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