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须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26

公民因私事前往台湾

  一、申请条件

  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申请手续及申请资料

  申请人须亲自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未满16周岁以下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前往台湾,可以由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代办申请手续。

  1、提交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墨水笔填写清晰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一张(照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以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5、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三、办证时限

  1、首次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15个工作日;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2、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

  2、签注、加注每项次:20元

  3、多次签注:100元

应邀前往台湾

  一、申请条件

  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西双版纳州的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可向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申请手续及申请资料

  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

  1、提交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墨水笔填写清晰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一张(照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

  3、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4、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5、以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6、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规定提交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单位意见)。

  7、公安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办证时限

  1、首次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15个工作日;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2、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

  2、签注、加注每项次:20元

  3、多次签注: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