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8-14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利用影响力受贿案,6、行贿案,7、对单位行贿案,8、介绍贿赂案,9、单位行贿案,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1、隐瞒境外存款案,12、私分国有资产案,13、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枉法仲裁案,10、私放在押人员案,1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9、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20、环境监管失职案,21、食品监管失职罪,22、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5、放纵走私案,26、商检徇私舞弊案,27、商检失职案,28、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9、动植物检疫失职案,30、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31、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3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检察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检察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四、举报电话及检察长接待日

  全国检察机关举报电话:12309,高检院举报网站域名www.12309.gov.cn

  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为:每月5日、20日;
                                 举报电话:0691-12309;
                                              0691-212200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为:每月15日、28日;
                               举报电话:0691-2142000;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为:每月15日、25日; 
                               举报电话:0691-5132000;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为:每周周二;
             举报电话:0691-81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