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须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8-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时,应认真阅读,遵照执行。
  一、 民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二)有陈述案件事实、放弃、变更或补充请求、承认、反驳对方请求的权利,以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
  (三)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和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四)经法庭许可有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加以说明的权利。
  (五)有权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六)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不适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申请审判长予以制止的权利。
  (七)一方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民商事案件为二年;行政案件,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是行政机关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天。
  (八)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一)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的、伪造的证据。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三)出示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的,应提供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的姓名、地址及资格证明。
  (四)出示资料的,应说明资料取得时间、地点及方式。
  三、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原、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均应在开庭前和审理时或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关证据。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自己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和主张应提供遭受损失的事实根据和相关证据,被告提出反驳的应提供反驳的理由和证据。原被告均应在开庭前和审理时或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关证据。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提交的鉴定材料需双方当事人质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六)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七)行政案件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但下列诉讼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八)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九)行政案件应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十一)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十二)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十三)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四、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纪律
  (一)诉讼参加人应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
  (二)起诉方、反诉方、上诉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不按时出庭的,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方、被上诉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不按时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当事人不得向法院领导、审判人员或其他干警敬烟、送礼、请吃、代购优惠商品,或以其他方式行贿。当事人向法院干部行贿送礼的,张榜予以公布,并没收行贿、送礼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当事人不得为办案人员报销车旅费、补贴等费用。
  (五)当事人不得到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家中谈论案情,请求说情,也不得委托他人说情,打听案件审理情况。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活动应当在法庭上进行,有话在法庭上讲,有证在庭上举,有理在庭上辩,不得到法院办公室或要求案件承办人在法庭外接待。如有重要事实和证据需要补充,可用书面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可到本院接待室报告。
  (七)除有特殊或紧急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外,案件承办人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当事人发现案件承办人违反规定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的,有权提出申请该承办人回避。发现法院干部利用职务以权谋私、吃请送礼、索贿受贿的,或发现承办人没有准时到庭的,应及时向本院或上级法院监督部门举报,并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陷。

  本院举报电话:0691-219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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