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住宿等处处受限 自觉偿债换取“自由身”
来源 :青海执行微信公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0-30
案例一:“终本”随案“限消” 出行、住宿等处处受限 义务人自觉偿债换取“自由身”
青海A公司与青海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民二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青海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海A公司给付货款8025769元,违约金1600000元。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青海B公司未如期履行判决义务,青海A公司遂向一审法院青海省西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案承办团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上查控、传统查询,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法打击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在充分认识到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严重后果后,被执行人按照《执行裁定书》要求,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货款、违约金和保全费,因对逾期加倍利息46万元暂无履行能力,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由于限制高消费给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带来出国、出境、乘坐飞机、软卧、住宿高档酒店等诸多方面的限制,2018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青海B公司在具有履行能力时,主动联系法官,对未履行的加倍利息46万元进行了全额偿付,法院依法对其解除限制高消费,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住宿高档酒店等等。本案被执行人正是在限制高消费的牵制、震慑下,无法正常购买机票外出办事,出行、住宿等处处受限,给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才在具有履行能力后主动向法院履行义务,换取“自由身”,案件终得以妥善解决。
案例二:企业法人被纳入失信名单 生产、经营遭联合惩戒 危机中主动履行义务求生存
青海省大通县C电梯有限公司与青海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款纠纷一案,经大通县法院审理,判决:青海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大通C电梯有限公司安装费489653元。判决生效后,因青海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义务,大通C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大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院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申报公司财产。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青海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通报给工商、房产、金融等单位。工商局根据该失信信息,对被执行人在资质认定方面施以惩戒,其招投标资格受到影响;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停止为其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手续。被执行人由于无法开展正常的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深刻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并迅速将489653元的安装费履行完毕,法院也立即在网上对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进行屏蔽。
[典型意义]
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联合信用惩戒,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功能和效果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有关单位落实联动机制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本案被执行人正是由于在招投标等方面受到了限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社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于是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了义务。
案例三:自然人被纳入失信名单 迫于制裁、舆论多重压力 主动履行义务消除不利影响
祁某某、汪某某申请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共计5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青海省大通法院经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后,将被执行人马某某拘传到法院,经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马某某写下保证书,承诺当日就去筹钱,并对所欠债务进行分期偿付。骗取法官的信任后,马某某隐匿行踪,拒接承办法官的电话,承诺的案款也分文未还。
鉴于马某某的不良表现,案件承办法官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将失信决定书依法送达给其母亲的同时,还将马某某的失信信息在其所居住小区的社区公示栏进行张贴,并进一步向其工作单位进行了通报。马某某的个人形象和声誉在同事们及街坊四邻的心中迅速下滑,更有亲友给其母亲打来电话询问详情,马某某母亲也因儿子的失信行为连日羞于出门。被执行人的姐姐了解情况后,出于关心母亲身体和帮弟弟消除不利影响,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将全部案款一次性全额缴清,院方随后依法将马某某的失信信息进行屏蔽,该案至此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通过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失信名单对外公布,向联合惩戒单位及失信人的工作单位进行通报,让其无处藏身。被执行人或其家属迫于制裁和舆论的多重压力,为消除不利影响、维持其日常经营及生活,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承担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和义务,惩戒措施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彰显了司法权威。
失信名单制度实施以来,青海西宁地区执行案件中的多名“老赖”,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其中不乏多年规避执行的“死案”得以解决,成为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措施,其突出的效果极大地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下阶段,青海西宁两级法院将继续强化纳入失信及限消惩戒,进一步拓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曝光渠道,除依托报纸、电视等媒体外,还将继续在繁华市区电子大屏、住宅小区、社区公示栏、村委会等地进行重点公布,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联合惩戒广度、深度,让“老赖”无处藏身、寸步难行,努力营造出全民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