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不要变成情人“劫”?法律君来教你如何“谈情说爱”!!

作者 :王淑静 来源 :南宁政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15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虐狗”盛会,爱情在刚开始的时候甜蜜和恩爱总是秀不完。

  只可惜不是所有的有情人都能终成眷属,当爱情消逝或变味了,情人节却有可能变成“情人劫”。

  在这个浪漫感性的日子里,小编借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几个真实的案例,以案说法,提醒情人之间相处也要有“法”相随,警惕设在爱情路上的“陷阱”,同时告诉人们在面对情感纠葛时,如何用法律保护曾付出的“爱的代价”。

  案例1:情人不料变成“劫”

  去年5月,小希在某交友网站上认识了她中意的男人覃某,两人迅速陷入了爱情的漩涡,在网上甜蜜恋爱3个多月后,覃某把小希约了出来。同年9月11日,覃某和小希约在了南宁朝阳路某酒店见面,当晚两人开房入住。第二天早上,当小希醒来时,却发现自己的情人覃某早已不见踪影,不仅如此,消失不见的还有小希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机、金戒指、钱包、项链等价值4000余元的财物。小希随后报警,警察于南宁市民主路某出租屋内将覃某抓获,检察院以盗窃罪向覃某提出公诉。

  兴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依法判处覃某返还小希全部财物,并处罚金3000元,此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负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提醒】法律并没有对网恋加以规定,本身网络只是提供给人们相互认识、交流的平台,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事物都进行完全具体的规范,只要没有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产生侵害,法律是不能介入感情世界的。广大网友们不可太轻信网络,并为此受到影响甚至欺骗,以致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2:分手引起的财产纠葛

  李小姐与邓先生原是恋人关系。同居期间,李小姐、邓先生与李小姐的母亲3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邓先生及李小姐母亲名下。可是,买房后,李小姐与邓先生却因感情不合分手了。分手后,两人协商处理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在协商中,邓先生同意房屋所有权归李小姐,由李小姐补偿邓先生部分首付款,并约定邓先生积极配合李小姐办理该房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然而,邓先生却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李小姐将邓先生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由李小姐及其母亲共同所有。

  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所达成的财产分割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确认讼争房屋由女方及其母亲共同共有。对于房屋登记变更事项,李小姐亦未提出主张,经法院释明后,李小姐表示因住房贷款尚未偿还完毕、抵押尚未解除,在本案中不处理房屋过户登记问题。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案女方请求确认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处理协议,经法院确认房屋由女方及其母亲共有。但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仍登记男方共有,抵押贷款关系仍为男方,因此,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处理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应同时及时处理好房屋按揭贷款关系,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避免后续问题对双方在购房、贷款等产生影响。

  案例3:不还债致感情起争执

  李女士和张某原是一对恋人,两人同居生活。而后,李女士想要买房,就向张某借了7万元,并在2008年2月出具借条,约定借款用于买房,还款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逾期不还的话,李女士购买房屋归张某所有。然而,借款到期后,李女士没有清偿债务,也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用于抵债。2010年8月起,张某住进了借条约定的这套房屋。

  两人因为这笔债款引起了争执。李女士连忙起诉张某搬离房屋,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主张。判决生效后,张某越想越不舒服,于去年将李女士告上了公堂,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7万元。庭审时,双方因诉讼时效问题引起了极大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于2010年8月起居住上述房屋,并主张按双方借条约定以房屋所有权转移作为清偿债务的方式,然而房屋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未产生债务清偿法律效力,张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向李女士主张清偿债务的方式,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张某的上述权利主张的行为持续至2015年8月,李女士另案起诉张某要求搬离讼争房屋,故张某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主张。

  【法官提醒】该案件因同居期间的债务未及时处理产生两起诉讼纠纷。男方以债务清偿为由使用女方房屋,而女方起诉男方搬离居住房屋。债务到期后未及时主张清偿债务,导致双方均向法院起诉,纠葛不断。债权人亦因债务未及时主张有可能因诉讼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权利无法获得保障。

  好好看看这些真实案例吧,法律君正认真地和你“谈情说爱”呢!

  小编只能帮你到这里啦~~

  但愿,你们都有情人,没有“劫”!

  收获美好圆满的爱情……(肖璇 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