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朋友圈侮辱交警被行政拘留 律师:该处罚合理合法

作者 :王淑静 来源 :法制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03

  近日,沈阳人马某因违章被查处而在朋友圈中辱骂警察 “不得好死! CNM……”,并配有一张交警在查车的图片。此事一出,立即引起了警察群体和网民的愤慨,先来看看这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梳理

  1月20日,马某陪妻子去医院产检时违法停车被交警贴罚单,随后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交警的文字。

  事情发生后,其辱骂交警的微信截图迅速扩散,网上的议论声一时四起。

  网友很愤慨:

  “既已违章,就应该受罚。还发朋友圈辱骂,造成恶劣影响,这样的事和人就应严惩。”

  “违反规定受到处罚是不可避免的,公然辱骂执法警察,是对警察人格和警察形象的侮辱,人民警察每当遇到危险事件时,都是冲在最前面的,我们都应该尊重理解警察这个职业。”

  “想想那些为了别人安全还站在外面的警察们,不但要受到冷天北风凌厉的侵袭,还被人辱骂。”

  “昨天沈阳最低气温零下16度,这些‘绿皮大哥’们真的不容易。”

  警察群体炸开了锅:

  警察自媒体“警信”首先发文《你敢辱骂全体人民警察的母亲,我敢代表人民警察讨伐你》,在网上热传。

  与此同时多家警察自媒体纷纷发文表示声援,发布《你敢这样公然骂警察,恐怕只能在拘留所里过年了!》、《“绿皮大哥”告诉你,做错事就要负责》等文章,要求落地查人,依法严肃处理。其中自媒体“瓜尔佳”发布的《侮辱“绿皮大哥”被拘留 马先生春节将扶着铁栏闻鸡起舞》一文,发出6个小时阅读量就突破了10万,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政法委员官方微博、公安部官方微博都对该文予以转发。

  处理结果

  22日中午,沈阳公安在充分考虑到马某在朋友圈侮辱他人后删除辱骂文字的情况下,依法对马某行政拘留 7天。同时,公安部官方微博对沈阳公安的处罚决定进行了转发。

  辱骂警察被行拘 这不是第一次

  小编搜索发现,辱骂警察被拘留其实并非个案,多地也曾发生过类似情况。

  ●就在马某事件的后一天,潮汕一男子因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扣留心生怨气,在现场对民警进行辱骂后将视频上传微信朋友圈。最终该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6年10月21日,亳州网民在朋友圈发文骂交警是“狗”,结果被行政拘留七天。

  ●2016年8月31日,深圳一女司机早高峰违法占用车道,被交警处以300元罚款,女子不满,遂在罚单上签下“去买官(棺)材,去死”字样。后该名女子因公然侮辱人民警察,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除此以外,《黄山3名网民公开辱骂交警被行政拘留》、《泰兴一男子违章被罚 在网发帖骂交警被拘留》、《亳州一男子违章被查 辱骂交警被拘留7天》等等类似新闻充斥网络。

  公然侮辱警察 法律怎么说?

  目前,对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民警的行为,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又给予怎样的处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近日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加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意见稿提出,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沈阳公安对马某的处罚合理吗?

  对于马某因在网上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一事,网民普遍表示认可和支持。但也有人认为公安机关如此处罚过轻了,应该按照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于是小编立刻去搜了一下这两项罪名: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小编了解到,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如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两高”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律师:该处罚合理合法,甚至可以说是克制的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还采访了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该律师曾经办理过全国第一例微信朋友圈辞退员工的案件,并引发央视、北京电视台以及网络媒体等广泛报道)。对于这次朋友圈辱骂警察事件,他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合法合理的。

  “微信朋友圈也好,微博也好,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样要接受法律的规范。”阿律师表示,马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执勤交警一事发生后,他侮辱警察的文字很快就在全国广泛传播,影响极为恶劣。而公安机关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进行治安处罚是合法合理的、甚至可以说是克制的。

  至于有网友称处罚过轻的问题,阿律师认为,要综合马某的情节及危害后果来判定。

  依据2013年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因此,公安机关目前对马某处罚已经是从轻处罚,否则马某有被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责的法律风险。

  最后,阿律师指出,目前很多公民对警察缺乏基本的尊重,这固然与个别警察执法不规范有关,比如和稀泥等等。但是警察毕竟是法律的捍卫和执行者,法律制度上比其他职业保护严格得多,提醒网友不要轻易去碰触。

  小编短评:

  在此,小编想提醒大家,快过年了,大家都着急回家过节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开车的朋友如果再遇上警察处理违章一定要放平心态,依法接受处罚,如果不服处罚可以按法律程序进行救济,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到网上进行谩骂宣泄。朋友圈、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样受法律的监管和规范。否则,等到在拘留所或者看守所过年时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法制网 蒋琳 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