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上演“窃听风云”?“包过”变“包刑”!

来源 :勐腊县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11-04

配备隐蔽微型摄像头,

用于接收考试题目,

通过耳机传递正确答案,

科目一考试就能顺利通过;

或者通过高科技设备远程指挥,

科目三考试轻松过关

……

 

这种驾考“好事”你信吗?

1031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被告人利用微型摄像头、无线耳机等高科技设备,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为12名学员提供答案、远程指挥,帮助其非法通过考试,被勐腊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

本次公开庭审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并邀请县交通运输局、州交通执法支队勐腊大队及县辖区内6所驾校工作人员、学员代表100余人到场旁听,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强震慑,在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同时,推动形成司法引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进一步净化驾考环境、维护考试公平,从源头守护道路交通安全与公共利益。


(驾校工作人员、学员代表参加旁听)

案件详情

被告人腊某、岩某(均为化名)为谋取非法利益,向4名正备考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的学员承诺,通过作弊手段帮助其快速通过考试。

考试前,腊某、岩某在考场附近某酒店内安装考试作弊设备,并向4名学员提供微型摄像头及无线耳机,待学员进场考试时,利用微型摄像头及耳机将正确答案传送给学员。4名学员因考试期间行为异常,被监考人员发现随即报案。经后续调查核实,被告人岩某于2022年至2024年期间,以同样方式,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为另外8名学员提供作弊帮助,累计涉及12名学员。

庭审现场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辩论意见,庭审过程严谨有序、公开透明。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腊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核心目的是检验考生是否具备安全驾驶的基本技能与规则意识,是否因具备相应能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直接关系到驾驶员自身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案暴露出作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问题,为谋取私利,无视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帮助学员快速通过,这种行为不仅违背驾校培养合格驾驶员的初衷,最终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强调,国家考试的公平性不容践踏,任何试图通过捷径规避考试的行为,最终只会付出更沉重的法律代价;更提醒广大驾考学员,只有真正学好驾驶技能、严守交通法规,才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最根本的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