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2日18时许,某公司职工柴某在其公司南侧某乡村路口倾倒垃圾时,遭到该村村民阻止。职工柴某与村民康某等人争吵过程中,康某叫来田某等3人到达现场。被害人柴某辱骂田某等人时,田某一拳头打在柴某左嘴角部位,柴某仰面倒在该公司大门口的水泥地面上,头部受伤。柴某后因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观点分歧
该案件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田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柴某死亡,田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田某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采取拳头打击被害人左嘴角的行为是临时起意的轻微暴力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田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田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刑事侦查实务中,行为人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摔倒、磕碰、死亡或者原有病症发作而死亡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对此如何定性,具体案件处理上有差异。有的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的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的关键是对行为人实施的拳打脚踢等轻微暴力行为性质的判断。就本案来看,行为人用拳头打击被害人嘴角的行为虽然主观上是故意,但对造成的死亡结果是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其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行为人犯意之外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死亡结果超出了行为人的故意范围,因而行为人的法定刑升格,由此构成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首先以故意伤害罪基本犯的存在为前提。对于故意伤害罪基本犯“伤害”的解释不能只进行文义解释,即不能按字面意思理解“伤害”的含义,而要进行缩小解释,限制“伤害”的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意义上“伤害”的含义。
在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必须要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此罪。本案中,行为人田某确实用拳头打击了被害人的嘴角部位,也应有一定力度,但没有证据显示直接打击的左嘴角部位有轻伤害的伤害后果。被害人嘴角部位的生理机能并未损害。田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身体部位的直接伤害后果。其死亡是磕碰水泥地面后导致脑部损伤造成的。田某的行为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嘴角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殴打他人的一般违法行为,行为从性质上而言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应进行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评价。
第二,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对被害人缺乏伤害的故意。故意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有故意行为存在,同时行为人还要对行为的危害后果有认知或预见(结果加重犯则要对加重结果有所认知或预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主观故意往往通过客观行为体现出来。对此,可以结合案发起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打击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等综合判断。从实践来看,故意伤害行为往往表现为行为人积极主动实施伤害行为,为追求伤害后果的发生,通常会持续实施打击行为,并且直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行为表现出一定的严重伤害性。
就本案而言,行为人田某殴打被害人嘴角的行为只是一般的殴打行为,其并不是积极追求被害人伤害的后果。而且行为人属于典型的激情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本无冤无仇,只因为被害人的辱骂临时起意产生殴打的故意。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先辱骂行为人,对行为人来说,事发突然,实施行为时没有使用任何工具,且只打中被害人一下,见被害人倒地后即停止侵害,没有进一步伤害行为,这与一般的积极追求一定严重伤害的故意伤害行为明显不同。
本案中,行为人遇事未能理智应对,其拳头打击被害人嘴角后,被害人头部因磕碰水泥地面导致死亡,其危害后果相当严重。行为人对被害人头部磕碰水泥地面导致死亡的结果又确实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水泥地面上殴打他人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行为人作为成年人在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的时候应当预见到殴打行为的极度危险而没有预见,从犯罪的主观罪过而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且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对行为人田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符合一般的社会认知,更符合罪刑均衡的原则。
对于介于重罪与轻罪之间的行为,应当立足于社会一般认知作出合理判断。从实践来看,拳打脚踢等轻微殴打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而是多因被害人倒地磕碰导致死亡,将此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更易为社会公众接受。其行为相当于民间的“失手杀人行为”,“失手”意味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过失而非故意。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责任,行为人在对方先辱骂的情况下激情犯罪,对此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不仅能够做到罚当其罪,社会上也易于接受。
总之,行为人一拳头殴打他人致人死亡,犯罪后果相当严重。但在对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时,既不能简单地客观归罪,也不能主观归罪。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归罪原则考虑行为的“伤害”程度,考虑行为人主观上并未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或“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以及行为人犯罪的地点场合等综合因素,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才符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