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想说“借你”不容易

作者 :蓝雪瑜 来源 :中国长安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02

 

  梁某的朋友谭某多次借用他的信用卡消费,并向其借款近2万5千元,后谭某向梁某出具了欠条,但所欠款项一直未还,梁某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谭某,要求其偿还。日前,广西上林县法院对这样一起借刷信用卡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

  案情简介

  被告谭某自2014年5月至8月间先后多次用原告梁某的信用卡消费,金额达18403元。同年10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4995元。借款当日,双方经清算确认,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中载明:“今谭某欠梁某人民币共计43398元,其中信用卡欠款为壹万捌仟肆佰零叁圆(18403元),现金欠款为贰万肆仟玖佰玖伍圆(24995元),如信用卡欠款不能于每月20日按时还款,所产生的滞纳金为欠款方负责偿还”。之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此笔欠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谭某偿还借款43398元及利息。

  审理概况

  原告诉请被告偿还43398元欠款,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终判令被告谭某偿还原告梁某欠款4339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形式多种多样,而借刷信用卡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也是其中一种特殊形式。借刷信用卡的双方关系密切且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往往不会订立任何书面证据,而出借人手中仅持有刷卡消费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透支,若协商不成引起民事诉讼,如果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信用卡持有人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持卡人的生活。如果由此可见,如果借用人将其持有的信用卡借与他人消费,应当要求对方写下书面的借据,这样即可视为双方构成借贷关系。

  同时,我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已明确规定:“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因此,法官提醒大家,最好不要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借出,也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作者 广西上林县法院 蓝雪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