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夺命酒局”中,“酒友”们到底要不要担责?

来源 :山东长安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2-23

好友相遇团聚饮酒是人之常情,但山东省委政法委从各地法院了解到,近年来,过量饮酒引发悲剧,由此引发生命健康权纠纷及其它侵权案件在逐年增多。

如近日引发热议的“男子连喝两场饮酒过量死亡”案。禚某英在饭店组织一场饭局,邀请禚某朋、胡某等亲朋参加。禚某朋与禚某某关系较好,常在一起喝酒,遂骑电动车带其到饭店一起喝酒。饭局开始后,禚某朋、禚某某和胡某共饮一瓶白酒,每人一杯,其他参与人未饮白酒,他人吃饭时,禚某朋与禚某某又共饮一瓶白酒。

此时,高某、陈某、于某在隔壁房间饮酒。禚某朋与禚某某在自己那桌酒宴结束后,又到高某、陈某、于某的房间继续饮酒,结束后各自离开。禚某某在回家途中因醉酒昏迷在路旁,巡逻民警发现后,联系其家人并将其送回家中。次日8时许,禚某某在家中死亡,后经司法鉴定,系乙醇中毒死亡。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6名“酒友”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死者亲属279501元。“酒友”们不服上诉,日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2022年1月27日,张某联系甲、乙、丙等9人晚上在饭店聚餐吃饭。当晚,张某自带了三瓶白酒,还向饭店购买了一箱啤酒。吃饭过程中,有两人先行离开。甲与乙在出现醉态的情况下互相敬酒、劝酒,一直喝到晚上十点左右。饭局结束后,乙被送往卫生院。甲由其弟弟丙送回家中,之后丙发现甲情况不对,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甲于2022年1月2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心跳骤停、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急性肺水肿、吸入性肺炎。

甲的父母、两名子女作为原告,将当晚饭局上的8名同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后,法院遂判决被告乙赔偿原告91683.58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114604.47元;其他四人分别赔偿原告17190.67元。后被告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与甲亲属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那么,“酒友”们到底要不要担责?什么情况下需要担责?郯城县人民法院新村法庭员额法官,临沂市审判业务专家王义祥为大家详细解读~

王义祥表示,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以及饮酒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如果本人疏于对自身的注意义务,饮酒不加节制,导致过量饮酒,引发事故,其自身应承担醉酒死亡的主要责任。

“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王义祥做了进一步解答。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共同饮酒人,双方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共同饮酒的人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如果此时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上的伤害或者死亡,两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就需要承担责任。

他还介绍了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4种行为: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纵然酒逢知己千杯少,但美酒虽好,莫要贪杯。在此提醒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