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状告妻子重婚,妻子情夫均被判刑

来源 :云南长安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3-21

近日,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康某诉妻子王某、妻子情夫罗某重婚罪一案,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9月14日,普洱市澜沧县村民康某一纸刑事自诉状,将妻子王某、妻子情夫罗某告上法庭,请求澜沧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追究二被告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经法庭审理查明,自诉人康某与被告人王某在澜沧县某乡民政办自愿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婚后育有两个儿子,长子已成年,次子现年5岁。

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外出打工时结识了被告人罗某,之后两人经常来往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王某还搬到被告人罗某租住的房屋处同居。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罗某共同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

截至庭审结束前,两被告人一直居住在被告人罗某家,共同抚养两个女儿。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配偶康某属于合法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王某又与被告人罗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生育子嗣,属于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罗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有配偶,仍与被告人王某同居并生育孩子,其行为同样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

澜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两被告人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法官说法

什么是重婚?

首先,法律上的重婚,即自然人前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又和其他自然人办理结婚登记从而构成的重婚的。事实上的重婚,即自然人的前婚姻关系在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又和其他自然人以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的,致使外界普遍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构成重婚。

其次,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通常包括四种情况:(1)有配偶者再次结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3)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4)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之同居,且周围邻居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