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再审,还有什么期待

来源 :检察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0-21

  据新华社10月19日消息,刘大蔚走私武器案有新进展,记者19日从福建省高级法院获悉,该院认为原判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此案。该案曾受广泛关注,其再审结果对于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也将有一定指导意义,相信法院会依法审慎作出公正判决。

  笔者这里简单回顾一下该案的经过。2014年,刘大蔚通过某网站跨境网购了24支“仿真枪”,后被海关查获。经公安机关鉴定,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刘大蔚提起上诉。2015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驳回刘大蔚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后,刘大蔚的近亲属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了申诉。

  应该说,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刘大蔚,还涉及到更多仿真枪买家或卖家,社会公众有理由对该案的走向高度关注。法院启动再审只是一个开始,“原判量刑明显不当”,不当在哪里?再审时必然会对所有证据、事实、法律问题作全面审查,依法得出结论。再审是公正的需要,也是法律宣传的过程,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各方都能依法办事,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该案原审确定的罪名是“走私武器罪”,尽管定罪涉及的环节还很多,但单从字面上简单理解,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个关键词:“走私”“武器”。

  一者,如何认定刘大蔚的走私行为?网购是个新事物,确定网购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难度,海关扣留的仿真枪与网购的仿真枪是否能严格对应,更是关键,这都需要扎实的证据来证明。

  二者,如何认定仿真枪是否属于真枪,需要权威的鉴定标准。2008年由公安部公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是枪支,这比2001年的标准提高了近10倍。目前舆论对这一鉴定标准存在质疑,主要的意思是,公安部门出于治安管理的目的,出台国标严控仿真枪标准,有其合理性。但出于行政管理目的而制定的标准,是否能直接套用在刑法上?这样是否符合刑法立法本意?如果行政部门技术标准套到刑法上,产生“明显不当”的结果,法院是做“被动的接受者”,还是发扬司法智慧,主动厘清法律与技术标准的关系?适用“真枪”标准,法院是否应有自己的主张?对于这些问题,公众都期待答案。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是一项重要内容。也许,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正提供了一个实践和检验的契机。(姜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