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疫情发布售卖口罩虚假信息被判刑

来源 :州中级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8-1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利用疫情发布售卖口罩虚假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诈骗案。被告人熊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0年2月初,被告人熊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脱销,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通过手机浏览复制口罩销售广告信息,在本人自媒体APP和朋友圈中连续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

2月3日至7日,熊某以收取预付款的名义,多次向多名被害人发送实为其本人网络赌博充值的账号,用以接收虚构销售口罩的诈骗款,确认网络赌博账号充值后,将各被害人从自媒体APP和朋友圈中删除“拉黑”以逃避追索。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将熊某抓获。经查,被告人熊某共骗取人民币75500元。

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7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没收涉案手机2部;责令其向各被害人退赔人民币共75500元。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全民抗击疫情的紧要关头,任何企图利用此次疫情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