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垄断!KTV企业诉音集协垄断案一审宣判

来源 :法制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06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了广东地区8家KTV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垄断纠纷案,一审判决认定音集协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涉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并向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

8家KTV公司诉称,他们认为被告音集协要求KTV公司与其指定的合作单位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约,并提出收取签约费等不合理的签约条件,构成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同时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音集协停止垄断行为等。

对此,音集协认为,原告方无权就其认为被告存在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且音集协在本案的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原告未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尽到举证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告音集协之间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争议,原告以被告违反《条例》上述相关规定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以被告音集协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其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履行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义务,缺乏依据。

关于音集协的相关集体管理行为是否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集体管理组织是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使用、收取使用费等相关活动的市场主体。被告音集协作为音像节目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供音像节目的使用许可等服务,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经营者,被告音集协的相关集体管理行为应受反垄断法规制。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服务市场。音集协所从事的相关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集体管理,应为其特有的业务范围,具有唯一性的特点。根据被告音集协的法律地位及KTV行业运作模式等情况,认定被告音集协在上述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涉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司法建议

判决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被告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注重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行,发挥自身在海量授权使用许可中的天然优势,有效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与被许可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在有效保护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相关权利的同时,积极促进KTV经营者的依法依规经营,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