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手机号码发现贩毒线索 检察官追诉两名涉毒漏犯

来源 :正义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4-09

在办理涉毒案件时,办案检察官阅卷时发现了一个熟悉的地点和一个似曾相识的手机号码,由此弄清了毒品流向并找到了两名涉毒漏犯——

追诉:求精准就是求细节


吴旻/制图

“打击贩卖毒品犯罪往往可以‘拔出萝卜带出泥’,有买的必然有卖的,本案两名被告人作为陈某贩毒案的上家和下家,到案后拒不认罪,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9年12月10日,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追诉的沈某、竺某贩卖毒品案在该区法院开庭。2020年1月6日,镇海区法院对该贩毒案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事实全部认定。一审判决后,竺某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中。

从一个手机号码发现贩毒线索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力争使每个犯罪分子都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是我们检察机关应该担起的职责,特别是在审查重大贩毒案件时尤其应当摒弃‘就案论案’的思维,多问自己一句‘毒品哪里来的?还会再转手卖出吗?每一个环节都没遗漏吗?’”镇海区检察院检察官葛琦强对该毒品犯罪的两名漏犯就是如此发现并成功追诉的。

2018年3月,公安机关抓获逃犯陈某,并通过前期侦查查明,在2017年5月和6月,陈某从他人处分2次购得127克冰毒,并将其中的40克冰毒卖给了竺某。同年8月,陈某贩毒案被移送至宁波市镇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葛琦强对该案初步审查后,认为陈某的贩毒事实已经侦查得比较清楚,在案证据比较充分。但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里的一个表述却让葛琦强有了疑惑,他翻了几遍案卷都没有找出答案,“陈某从他人处分2次购得127克冰毒,这个他人是一个人,还是几个人,如果指的是一个人,那此人有如此大量的毒品其不是制毒分子就是贩毒网络的支点啊!这个人公安机关调查清楚了吗?笔录里陈某也没有交代。”

带着一系列疑问,葛琦强再次翻开案卷,逐页寻找答案,一个不起眼的地址引起了他的注意——鄞江镇。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是陈某的住址,这个住址让葛琦强联想到2017年他曾办理过的张某、田某等5人的贩毒案,当年张某、田某因贩卖大量冰毒被宁波市中级法院判处了无期徒刑。他还记得张、田等人的住址也在鄞江镇。“在同一个镇,都是贩卖毒品,还同样是大量的冰毒,陈某和这群人之间会不会有联系?”

葛琦强立马找出张某、田某等5人贩毒案卷宗,仔细翻看他们的讯问笔录,并调出了该案的人物关系图和毒品流向图,与陈某案的笔录进行比对,但没有发现陈某与张、田等人存在联系。

就在葛琦强一筹莫展之时,张、田案中的一个细节引起了他的注意。张、田案卷宗里记载着该案一共牵涉5人,其中4人被依法提起公诉,并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到无期徒刑不等,但同案中一个名叫沈某的嫌疑人,却因证据不足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巧的是,沈某的住址也是海曙区鄞江镇。

沈某的手机号“152XXXX1591”,“怎么这么眼熟?”葛琦强瞬间联想到了在陈某的通话记录中曾经多次出现了这个号码。他再次翻出陈某的案卷,将陈某的供述与通话记录中的时间轴进行整合画图,终于在一堆通话记录中找出线索:2017年5月和6月,竺某几次打电话给陈某想要购买冰毒,陈某均告知竺某需要联络上家后才能答复竺某,让竺某等他电话。通话记录显示,陈某接到竺某电话后,连续多次与“152XXXX1591”的机主进行了联系。此时,葛琦强内心有了初步的确信:“陈某的上家很可能是沈某!”

他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较强

葛琦强再次提审陈某,问陈某其上家是谁时,他一直沉默,当办案检察官说出沈某的名字时,他的防线瞬间崩溃,随后坦言其上家就是沈某,并将其从沈某处购买冰毒的过程、毒资给付方式等交代得十分清楚。据陈某交代,他和沈某是发小也是毒友,又都没有什么正经工作,只好以贩养吸。

随后,葛琦强又对陈某交代的内容进行了核实,并实地走访了两人所在社区,同时,他开始研究起沈某这个人。沈某,2007年7月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7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9月因开设赌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刑满释放;2014年10月再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8月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被监视居住。从上述前科记录和走访得到的情况来看,沈某是个多次被国家机关打击的“老鸟”,加上张、田等人贩毒案的信息,可以发现他具有很强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

根据已有证据,足以对沈某进行追诉,但葛琦强再次梳理了这起系列贩毒案的“全链条”,重新审视完整的毒品销售网络。此时,葛琦强又发现了陈某下家竺某的犯罪线索:“根据这些年的办案经验,像冰毒这种毒品,每次吸食的剂量不会太多,很少有吸毒者一次性购买大量冰毒供自己吸食,而竺某购买了40克冰毒,会不会也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况?”

于是,葛琦强找出了一份关于竺某的判决书。他于2012年8月和2018年5月都因贩卖毒品被法院判刑,目前正在服刑。判决书载明,竺某在2017年8月贩卖毒品1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显然,他从陈某处买进并卖出的40克毒品未被计入之前贩卖毒品的数量中。

检察官调查发现他们在说谎

2018年12月,镇海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函,对陈某贩毒案的上家沈某、下家竺某进行追诉。2019年1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葛琦强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2019年5月,沈某到案。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随即,葛琦强提审了沈某和竺某,沈某和竺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沈某称,2017年5月,他根本没有卖给陈某冰毒,陈某给他转账的1.37万元是他当天在陈某家和陈某一起打游戏赢的游戏币,让陈某代卖游戏币后转账给自己的,根本不是什么毒资。同年6月,陈某给他转的7000元钱,是他帮陈某跑腿去田某那拿冰毒,是个“代购”的行为,没有赚钱,不算贩毒。竺某也称,他从陈某那买来的40克冰毒是自己吸食的,没有卖过。

根据沈某的辩解,葛琦强再次核对了案卷材料,并再次核对通话记录,还原出当晚毒品交易的过程:2017年5月23日15时36分、17时55分竺某通过手机联系陈某购毒后,陈某在18时12分至19时09分连续4次电话联系上家沈某。21时21分,竺某在与陈某联络后,将毒资转账给了陈某,随后,在22时到22时48分之间,陈某与沈某电话联系了4次,陈某将毒资1.37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沈某。按照沈某的辩解,这期间,他应该是在陈某家和陈某一起打游戏。既然在一起打游戏,那么为什么还要连续通这么多次电话,显然,沈某在撒谎。

随后,葛琦强赶赴浙江省临海监狱和浙江省第二监狱提审正在服刑的陈某和田某。经过2天的取证,陈某和田某均表示互相之间并不认识,也没有任何联系,且陈某再次强调,自己在那段时间只从沈某处购买了冰毒。慎重起见,葛琦强又核查了陈某与田某间的通话记录,发现两人没有任何电话联系。也就是说,在2017年6月,沈某根本没有帮陈某“代购”冰毒。至此,再次证明沈某在说谎。之后,葛琦强也通过技术手段发现竺某同样在说谎。

他们不认罪,就让证据说话

2019年10月,镇海区检察院就沈某、竺某贩卖毒品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镇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前,葛琦强预判到这次开庭不会很顺利,沈某、竺某当庭认罪的可能性不大。当宣读完起诉书后,沈某、竺某均辩解自己并未贩卖毒品。

葛琦强当庭讯问沈某:“2017年5月23日晚上6点到11点,你在哪儿?在做什么?”

“我在陈某家,和他一起玩游戏。”

“既然你们在一起玩游戏,你们之间怎么通了8次电话?”

沈某沉默不语。

葛琦强转而问竺某:“2017年5月23日晚上你在哪儿,在做什么?”

“我在陈某家里,等着他拿冰毒给我。”

“在他家里你见过沈某吗?”

“没见过。”

“在陈某家里还有谁?”

“还有和我一起等陈某拿冰毒的周某。”

葛琦强再次看向沈某:“你还有什么说的吗?”

“2017年6月4日那天,我真的是给陈某代购冰毒,那天陈某给了我7000元现金让我帮他跑腿。当然,我自己也出钱买了点,后来在陈某家里一起吸了。”

“沈某,我再问你一次,之前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是不是你自己说的?是不是你确认过的?”

“是我说的,我也确认过。”

“你在之前的6次笔录里都提到,2017年6月4日你收到了陈某7000元的支付宝转账,后帮他去拿冰毒,现在怎么又说是收的现金,还出钱购买冰毒与陈某一起吸食?”

“有可能是我记错了。”为了彻底击碎沈某的心理防线,葛琦强当庭出示了陈某、田某等人的证言,通话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沈某再次沉默不语。

随后,葛琦强拿出一本卷宗,翻到了一份竺某的笔录问道:“竺某,笔录里‘我记得我和周某在2017年5月问陈某购买了100个(40克)冰毒,我们把钱转给了陈某……’这句话是不是当时你要求检察官手写加上去的?这个指印是不是你自己捺的?”

“是……是我要求的。”

随即,葛琦强当庭出示了部分侦查材料,通话记录及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了竺某就是“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

2020年1月,镇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起诉事实全部认定。一审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3万元;判处被告人竺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其他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案后说法

实务中,毒品犯罪案件因其侦查取证难度较大,且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不供述或翻供的现象较多,往往导致指控不利,而此案的成功追诉并判刑,对今后审查毒品案件、对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犯罪嫌疑人、毒资、毒品”是毒品犯罪的必要组成要素,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出现异常,都会导致毒品犯罪事实认定出现错误或遗漏。因此在审查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当充分围绕上述“三要素”对在案证据进行审查,从而挖出潜在的追诉线索及指控的证据。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了关于毒品“代购”及“以贩养吸”人员的定罪量刑问题。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出,“代购毒品”一般是指吸毒者联系或指定卖家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的行为。而对于吸毒者未联系或者指定毒品卖家,行为人向吸毒者收取毒资并给付毒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本案中沈某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以贩养吸”人员,2015年最高法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因此本案中竺某应当以其购买的毒品数量作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定罪量刑。

该案能成功追诉两名漏犯,主要在于并没有简单地就案论案,而是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基于检察官的职业敏感性,察微析疑发现漏犯线索,主动出击引导取证并复核关键证据,使两名重大贩毒分子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依法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检察机关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同时检察机关也肩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对于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过程中,发现漏罪漏犯而予以追诉是检察机关应担起的职责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