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代替考试罪案开审

来源 :云南长安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30

  对美术生来说,艺考是高考前就必过的第一道关口。为了让自己的艺术分过关,19岁的顾某和李某某在艺考前夕耍起小聪明,伪造身份证、准考证找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结果被监考老师当场识破。近日,呈贡区人民法院将巡回审判庭“搬进”云南民族大学,开庭审理这起全省首例代替考试罪案。

  顾某和李某某是曲靖罗平县人,两人是高中同学,因为有着相同的兴趣爱好,今年年初,两人一起报名参加云南省艺术学院“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普通本科招生考试。报名后的一次测试后,所得成绩给两人泼了一头冷水。

  这时两人打起歪主意,决定找熟人来替考。顾某联系了自己的朋友黄某某,李某某则联系了正在云南艺术学院就读的老乡许某某,请他们帮忙替考。“都是同乡,又是关系不错的人,推脱不下,黄某某和许某某两人就同意参加考试。”检察官说,1月19日晚,顾某和黄某某在一名黑车司机的带领下找人伪造了准考证、艺考证、身份证等。

  1月25日考试当天,黄某某和许某某持伪造证件,分别代替顾某和李某某参加云南省艺术学院素描考试。在上午的考试中,黄某某、许某某的替考行为侥幸蒙混过关。

  但在当天下午的色彩考试中,监考人员发现黄某某素彩画得非常好,不像是新生。监考人员对比后发现,黄某某的准考证照片与学校资料上的照相不符,不是本人。黄某某当场承认他是代替考生顾某参加素描考试。发现有人替考后,巡考人员到各考场随即抽查,发现许某某的证件也是伪造。黄某某、许某某向监考老师主动交代替考事实。

  7月26日,呈贡检察院以顾某、李某某等4人涉嫌代替考试罪,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顾某、李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黄某某、许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触刑法,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黄某某和许某某均当场认罪,称代替他人考试,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知代替考试已涉嫌犯罪。许某某说她自己也是追悔莫及,因为代替他人考试,她已被退学,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该案未当庭宣判。

  学法

  替考最高获刑7年

  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以前,虽然国家明令禁止考试作弊,但由于刑法没有相关条款,仅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显得“高举轻罚”。但现在,对替考和委托替考都不再只是行政处罚,去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中正式将代替考试罪写入法律,替考最高可获刑7年。

  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呈贡法院此次将巡回审判庭“搬进”云南民族大学,开展阳光司法暨示范庭审活动,就是想通过公开庭审,对广大学生进行以案释法,宣传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提高高校学生学法、守法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