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遇到的“奇葩案件”,编剧都不敢这么编

来源 :山西长安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17

今年的3月15日,是第38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一提到3·15大家首先会想到

“打假”

然而有一些“奇葩”案件

“假的”连编剧都不敢这么编

下面我们来一起盘点山西“年度奇葩案件”(排名不分先后)

原告提交假证据

法院在审理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王某在一审为证明其还款数额,提供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间的微信转账记录32页中,有多笔转账记录的“摘要”或“转账说明”处被人工处理成马赛克状态。




晋城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企图通过变造证据来混淆案件事实,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干扰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扰乱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决定,对王某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假冒“女军官”实施诈骗

被告人管某分别于2014年8月、12月、2015年10月通过网上平台与介绍,结识了白某、张某、王某。管某谎称自己在北京某部队工作。利用受害人想与其发展男女朋友的机会,骗取信任,后以给长辈看病、处理车祸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554016.08元。

宁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虚构身份,通过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再以各种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退赔被害人所诈骗钱财。

法官寄语:网络有风险,恋爱需谨慎,一不小心就可能沦为骗子眼中的“猎物”。在此类情感类诈骗中,骗子们往往虚构自己的身份,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关系,虚构各种事实,通过少量多次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网络属于虚拟世界,不能轻信对方的言语,否则将后悔终生,无法弥补。

为了能再婚涂改判决

被告人赵某与贾某因性格不合向河曲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贾某离婚”。赵某为达到与他人再婚的目的,竟将判决主文“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贾某离婚”中“不准”二字涂改为“准予”。后赵某利用涂改过的判决书复印件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及与张某的结婚登记手续。

河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同时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重婚罪,因系牵连犯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寄语:任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的行为,都会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法院判决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非法修改将触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蔑视法律权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冒充环保督察招摇撞骗

被告人杜某、杜某海、连某,一行三人携带中国环保新闻网、党报头条等网络媒体工作证件,以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工作人员的名义,先后对陈某、孙某峰、贾某、高某经营的企业进行环保检查。到场后,先由杜某操纵携带的无人机进行航拍,待被查检单位的人员出现后,由连某向来人介绍杜某海的职务,再检查相关文件资料、资质文书等,利用企业负责人害怕因经营不规范或环保不达标等问题而被曝光的心理,骗取受害人共计2000元。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海、连某、杜某以非法敛财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属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海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连某、杜某犯招摇撞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寄语:这种冒充机关人员的敲诈对象一般是煤矿、非法经营的私营企业、发生不当行为的政府和执法部门、各种事故的当事人和单位的法人。以媒体曝光、行政处罚为要挟。为此,法官告诫大家,要提高警惕,在奉公守法的同时加强防骗意识,识破骗子招摇撞骗的伎俩,这样才能打压不法分子为非作歹的空间。

假冒包装销售假酒

吴某以经营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Y酒庄的许可,制作、销售与Y牌红酒具有相同包装的红酒4万余瓶,其非法经营数额价值三百余万元。为使自己制作的假红酒能够以假乱真,吴某指使宿某为其克隆制作了3个Y酒庄的二维码防伪网站,将互联网上申请的二维码图像植入到假网站中。秦某在明知吴某出售假Y牌红酒的情况下,仍向其大量低价购进假Y牌红酒在山西市场批发销售,累计销售达21534瓶,非法销售数额价值1615050元。

太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秦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宿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稿件来源:山西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