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