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升“四种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作者 :卢再新 来源 :州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3-21

  为进一步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提高法院裁判文书质量及裁判文书的拘束力和既判力,树立司法权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提升“四种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一是提升认定辨别证据的能力。认定证据的强弱,直接关乎裁判文书的质量,可以看出一个法官裁判水平的高低。由于案件的复杂性、证据的完整性及庭审的局限性,对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承办法官只能用法律辨明。为此,法官必须专营业务知识,提高辨别认定证据对与错、是与非的能力。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分析、辨别、推断,使查明情况无限接近客观事实,为科学裁判打好基础。
  二是提升实现案结事了的能力。我州地处边疆,山高地远,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案结事了能力尤为重要。审判工作是一种群众工作,法官实现案结事了的能力是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由此,法官要善于探究案情细节,从复杂的案件中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争议原因和争议背景。通过庭前交流或庭审中准确掌握当事人诉讼期待,运用群众语言、群众思维、群众工作方式去做群众工作、审理案件,将矛盾纠纷彻底化解在法院。
  三是提升判后说理答疑的能力。裁判文书是法官综合素质的最好体现,包含着法官认定事实、文字表达、适用法律和论证说理等能力。为此,承办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上下功夫,当简则简、当繁则繁、条理清楚、论证充分透彻,提高裁判说服力,让内行看得懂。同时,也要做好裁判文书的判后释明和答疑,让当事人能够深切感受“明白、方便、公平、及时”,消除疑虑,让外行看得明白,从而增强群众对司法的信心和信赖。
  四是提升司法宣传引导的能力。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群众的关注点和媒体舆论的炒作点,因而法官要具有司法宣传引导意识,在审理案件中,尽量用群众听得懂、能接受的方式进行,满足群众知情权;主动与群众、媒体互动,满足群众表达权;面对问题,讲出实情讲出真话,满足群众参与权;面对质疑,主动正面回应引导,满足群众监督权。法院要主动抢占司法宣传制高点和主导权,引领社会主流价值,促进社会文明风尚弘扬的形成,推进法治西双版纳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