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积极加强和改进生态立法 推动生态立州战略纵深发展
作者 :董 能 来源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6-20
州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坚定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坚持绿色发展,走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弘扬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找准生态立法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结合自治州的森林、河流以及生物产业等实际,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妥善处理资源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不断加快生态立法步伐,完善生态保护法规体系,先后制定了自治州自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等9部涉及生态保护的条例,占全部条例的三分之二,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法规体系,使全州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到法治化轨道,为全州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通过生态立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州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著,热带雨林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全州森林覆盖率达到80.79%。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生态立法的根本保证
生态立法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只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搞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才能保证生态立法工作的有效实施,真正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完整地体现在法规中。西双版纳州人大常委会始终把生态立法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汇报开展生态立法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对一些重要条例草案和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并听取党委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取得党委对生态立法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从而保证了生态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紧紧围绕州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立法,结合州委、州人民政府提出的“生态立州”战略和率先建设生态州的目标,将“自治州的生态建设”单列为自治州自治条例的一个章节,把“以建设生态州为目标”和“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写入条例,使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较好的贯彻了党委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生态立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所制定的涉及生态保护的条例,必须以宪法、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做到不抵触,不违背,做到具体化、地方化。在生态立法过程中都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上位法为依据,如依据森林法制定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依据环境保护法制定环境保护条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等;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多种途径渠道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在审议条例草案的基础上,通过上网、发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广泛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县市人大常委会、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学者、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坚持生态立法与实际相结合,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突出生态保护实情,努力做到既考虑满足当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不影响后人发展的需求。如制定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将“坚持以生态立州发展战略为指导,以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为目标,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写入条例,提出设立生态补偿资金,对从森林资源保护中受益或者对森林资源造成破坏的行业和行为,收取一定生态补偿金。
三、坚持突出地方特色是生态立法的灵魂核心
始终把地方特色摆在生态立法工作的突出位置,结合自治州生态保护实际,深入调研,掌握州情,突出重点,找准生态立法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紧紧围绕澜沧江流域保护、森林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天然橡胶管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古茶树保护、环境保护等具有地方特色又急需立法保护的事项开展生态立法,使生态立法工作不仅地方特色鲜明,而且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如制定古茶树保护条例,明确界定了古茶树保护范围、对象、职责以及保护方式和要求。制定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将一级支流的水域和两岸资源都纳入保护,扩大并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范围,明确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增强了处罚的有效性。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设立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使对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能;明确了管理保护要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然保护区和损坏其设施,也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修筑设施。制定天然橡胶管理条例,作出了“对坡度大于25度的分水岭、沟谷坡面的橡胶林地,应当逐步退胶还林”“对退胶还林验收合格的,给予享受公益林的有关政策”“禁止在国有林区、基本农田地、旅游景区、景点、海拔950米以上的地带种胶”等规定。
四、坚持“三个注重”是生态立法的重要内容
注重主导立法,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了云南省2018-2022年民族立法规划西双版纳立法项目录,制定了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7年度立法计划,规划生态立法事项5项,其中:修订4项,即森林资源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条例。调研制定1项,即水库保护条例,充分发挥了人大常委会主导生态立法的作用;注重立法体制机制的建设和完善,规范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相关制度,修订立法工作规则,制定建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库办法、立法评估办法、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等立法制度;注重立法操作性和实效性,督促政府制定单行条例实施办法,先后督促州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古茶树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天然橡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实施办法。认真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回头看”和立法后评估工作,近年来先后开展了环境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古茶树保护条例、天然橡胶管理条例、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检查,开展了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开展了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回头看”,不断总结立法经验,提升生态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