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开展打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
作者 :辉 二 来源 :州文体广电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07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地面卫星接收设施传播秩序,纯洁思想文化阵地,切实维护政治安全、信息安全、社会稳定。州文化执法支队于8月28日印发了《西双版纳州打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三县(市)文化执法大队全面开展打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确保文化市场安全形势稳定。
州县两级文化执法大队联合广电网络公司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全州范围内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安装、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设备的行为。一是从源头检查了电器设备销售店、五金店,查看是否存在非法销售境外电视接收设备的违法行为;二是重点检查辖区宾馆酒店电视接收器,严厉打击非法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行为,防止反暴恐等有害节目内容落地传播,做好十九大期间舆论的净化。通过检查,执法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单位进行教育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截止10月30日,全州共出动执法人员271人次,出动执法车辆87辆次,电器产品经营户、宾馆酒店等相关经营户241家次,发放宣传单740余份。检查中,收缴接收机13台,卫星接收天线21面,高频头13个,接收机遥控器7个,传输线2卷。
下一步我州文化执法将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管工作,持续加强对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监管力度,为下一阶段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专项整治宣传,组织执法人员面向广大居民群众,深入进村进行宣传,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建立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好打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行为。
友情链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