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勐海县20名司机帮助境外赌厅运送赌客被判刑
作者 :邸诗环 来源 :勐海县政法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0-31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该案二十名被告人系出租车和私家车司机,因帮助缅甸勐拉县赌厅运送偷越国(边)境到境外赌博的赌客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11月开始,被告人唐某甲开始帮助缅甸勐拉县皇家赌厅的“阿三”“阿峰”“雀哥”等人运送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到境外赌厅赌博。2016年5月起,通过被告人唐某甲的介绍,被告人勾某某、张某甲、付某乙、吕某、周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乙、杨某、张某乙、付某甲、丁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普某某、自某某、彭某某、周某某加入了一个群名为“!!!!!!!!”的微信群,通过该群获取偷越国(边)境人员的信息后,帮助缅甸勐拉赌厅的“阿三”、“阿峰”、“雀哥”等人运送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到境外赌厅赌博,每从景洪至打洛或者从打洛至景洪运送一次获取250元至300元不等的报酬,该报酬由赌厅人员交由摩托车司机支付给各位被告人。2016年7月19日勐海县公安局在打洛镇214国道巡逻时将被告人勾某某抓获;2016年7月28日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在打洛五分场公开查缉时将被告人张某甲、付某乙、吕某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周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乙、杨某、张某乙、付某甲、丁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普某某、自某某、彭某某、周某某到勐海县公安局打洛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勾某某、张某甲、付某乙、吕某、周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乙、杨某、张某乙、付某甲、丁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普某某、自某某、彭某某、周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通过微信群获取客源信息,帮助缅甸勐拉赌厅运送到境外赌博的偷越国(边)境人员,被告人唐某甲、勾某某、张某甲等二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唐某甲、周某、李某甲、李某乙、唐某乙、杨某、张某乙、付某甲、丁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普某某、自某某、彭某某、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勾某某、张某甲、付某乙、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国(边)境的管理秩序,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当前,犯罪分子利用我州边境线长,边境地形复杂的自然特点,为谋利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广大群众一定要自觉学习法律,敬畏法律,抵制违法行为,做守法公民,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诸如本案二十名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