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办案引领司改新常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0-11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院长作为员额法官回归审判一线,直接承办案件将成为一种常态。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引担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当庭成功调解案件,充分发挥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该案件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201698日签订《土地房产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将1236.86平米房产及446.68平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总价款728万元,原告支付转让款700万元。由于被告未在原告付款后解除房产抵押及准备办理房产过户事宜,故原告暂停支付转让尾款28万元。对此,被告未有异议,并在201711日向原告移交了综合服务大楼的经营权,由原告收取租金。之后,原告得知根据《勐海县老商业局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原、被告双方协议转让的土地房产属政府征收范围,不得进行转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房产转让协议》,返还原告支付的转让款700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受理费、保全费及原告因诉讼、保全支出的各项费用,并向原告赔偿违约金728万元。

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不同意向原告赔偿违金人民币728万元。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开庭之前已有了调解意向,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签订的《土地房产转让协议》;被告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于2018131日前返还原告陈建敏土地房产转让款7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原告陈某已收取的2017年整年的房屋租金,被告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放弃要求返还的权利;201811日之后的房屋租金,由被告勐海县供销合作社资产管理中心自行向租户收取。法庭当庭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件涉案标的大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到2个小时就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