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酒后驾车酿事故 张某某被判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 :景洪市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0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宣判,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6年12月24日,张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景洪市勐泐大道曼弄枫路段时,与前方岩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座马某)发生追尾相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岩某某送医后不治身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具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被害人岩某某、马某无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但认为其在案发后并未逃离现场,行为不构成逃逸。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在医院抽血检验前逃跑,其行为属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