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致幼子死亡 构成犯罪获缓刑
作者 :艾相宰 王燕 来源 :州中级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6-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了一审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景洪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袜与李某八(另处)二人相约离开各自家庭一起私奔到境外共同生活。次日10时许,李某八依约驾驶摩托车带着幼女来到景洪市勐养镇新龙山村一橡胶地接被告人李某袜,被告人李某袜要求将自己的儿子李某努(2013年10月14日出生)带走,遭到李某八的反对。被告人李某袜按照李某八的意思将儿子李某努锁在卧室内,由于仓促出走,卧室板凳上放着两个打火机忘记收起。当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袜的丈夫李某收工回家,看到家中冒黑烟,冲进卧室发现儿子李某努躺在床上已经死亡。经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李某努系火烧引起窒息死亡。经景洪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责任事故认定,李某努玩火引燃窗帘及周边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景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袜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自己未成年的儿子李某努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李某袜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