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法院开展禁毒日阳光司法活动
作者 :夏文燕 来源 :西双版纳新闻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6-27
6月22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展“6·26”国际禁毒日阳光司法活动,对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和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武警官兵、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等近200余人参加旁听。
上午9时,法庭首先对张某运输毒品案进行公开宣判。张某是湖南省邵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11月6日,吴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一男子(在逃)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缅甸勐拉走私入境,并于同日在景洪市嘎洒镇转盘处将上述毒品交给被告人张某,后吴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张某朝景洪方向驶去。11时20分,当车辆行至景洪市嘎洒镇曼凹村村口公路时被抓获,武警执勤人员当场从摩托车后架的编织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块,净重11340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张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法庭宣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与执行死刑命令,将张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当天,法庭还公开开庭审理周某运输毒品一案。周某系景洪市人,哈尼族,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5天。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周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带毒品驶入景洪市勐龙镇盛源加油站时,被州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该摩托车筐内一花色手提袋中查获毒品可疑物4包,净重2191.3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合议庭评议后,对该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法官结合案情,分析了我州毒品犯罪特点和禁毒形势。希望通过庭审让大家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和毒品犯罪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提高防毒、拒毒意识,做到不吸食毒品,不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次活动中,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发放禁毒宣传手册、平安建设手册和调查问卷等宣传资料800余份。同时,针对禁毒知识进行了有奖竞答,现场气氛活跃,武警官兵和学生积极参与,踊跃竞答,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上午9时,法庭首先对张某运输毒品案进行公开宣判。张某是湖南省邵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11月6日,吴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一男子(在逃)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缅甸勐拉走私入境,并于同日在景洪市嘎洒镇转盘处将上述毒品交给被告人张某,后吴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张某朝景洪方向驶去。11时20分,当车辆行至景洪市嘎洒镇曼凹村村口公路时被抓获,武警执勤人员当场从摩托车后架的编织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块,净重11340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张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法庭宣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与执行死刑命令,将张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当天,法庭还公开开庭审理周某运输毒品一案。周某系景洪市人,哈尼族,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5天。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周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带毒品驶入景洪市勐龙镇盛源加油站时,被州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该摩托车筐内一花色手提袋中查获毒品可疑物4包,净重2191.3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合议庭评议后,对该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法官结合案情,分析了我州毒品犯罪特点和禁毒形势。希望通过庭审让大家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和毒品犯罪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提高防毒、拒毒意识,做到不吸食毒品,不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次活动中,州中级人民法院共发放禁毒宣传手册、平安建设手册和调查问卷等宣传资料800余份。同时,针对禁毒知识进行了有奖竞答,现场气氛活跃,武警官兵和学生积极参与,踊跃竞答,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