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新立法法 全面提升立法质量

作者 :董能 来源 :西双版纳新闻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6-2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被称为“管法的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后,西双版纳州人大常委会多措并举,切实贯彻好修改后的立法法,加快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有效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西双版纳州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创新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紧紧围绕全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经济发展、生态文明、民族团结进步、社会稳定等方面为切入点开展立法工作,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共制定自治条例和14部单行条例,基本形成有西双版纳特色的自治州法规体系,推进了民族自治地方法制建设进程。
   
近年来,西双版纳州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颁布实施了古茶树保护条例,修订了天然橡胶管理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不断加快对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民族教育条例、禁毒条例的修订步伐,并积极协助全国人大、省人大开展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反馈工作。
不断推进立法工作
   
在立法实践中,西双版纳州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执行立法法,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做好立法工作。
   
西双版纳州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民族立法工作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汇报开展立法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对一些重要条例草案,尤其是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并听取党委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取得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从而保证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西双版纳州人大常委会不断建立和完善民族立法工作机制,始终坚持好“三个原则”,即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以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原则为依据,做到不抵触,不违背,而是具体化、地方化;坚持立法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既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又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把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具有实践性和前瞻性的政策以法的形式肯定下来。
   
西双版纳州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地方特色摆在立法工作的突出位置,结合本州实际,深入调研,切实掌握州情;突出重点,找准立法工作的切入点;注重自治权的行使,找准立法工作的突破口,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的突破,立法工作不仅特色鲜明,而且具有创新性。
全面提升立法质量
   
新修改的立法法,重点围绕完善立法体制、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作出了大量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州人大常委会把学习和宣传新立法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使立法法的新精神和新内容广泛深入人心,为贯彻新立法法营造良好的环境。
   
西双版纳州人大常委会立足州情,重点加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立法。制定和完善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坚持立法先行,创新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积极探索立法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认真研究健全立法前评估、立法后评估、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制度,完善由人大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和方面共同参加的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加快立法步伐,注重与实际相结合、与改革发展相结合,把握立法主动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各族群众意愿、得到各族群众拥护、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确保重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法有据。
   
同时,认真总结立法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办法,适时修改完善现有的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尽快出台实施意见,使之更加具体、更有操作性,进一步规范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不断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法制机构、配强立法人员,加强人才培训、提升立法水平,健全长效机制,稳定立法队伍,努力打造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工作人才队伍,为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当好参谋助手,全面提升了自治州的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