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致被执行人亲属的一封信

作者 :州法院 来源 :西双版纳新闻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5-20

被执行人的家人、亲戚、朋友们: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你们的亲人因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伤害,受到了法律的应有制裁,也给你们家人、亲戚、朋友的生活带来了挥之不去的阴霾和严重的精神创伤。同样,被你们的亲人致害的另一方家庭更是支离破碎、身心俱疲,他们正在饱受切肤之痛、丧子之苦、家破人散等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与煎熬。将心比心,同是为人父母、妻子儿女,双方家庭承受的痛楚相信会无以言表、感同身受。而家人、亲戚、朋友的关怀、牵挂、代为赔偿对你们正在高墙内服刑的亲人来说,是其情感世界的支撑。没有你们的关心,他(她)就如同一只落单的“孤雁”,失去了前行的动力。一个温馨的电话,一声殷切的期盼,一次极尽所能的赔付,能让服刑的亲人感受到春风化雨般的亲情与温暖,这种特别的关爱,必将促使他们的改造思想发生“质”的转变,点燃他们新生的希望。同时,也能给受害人一方极大的安慰和期盼,以获取其多一份的谅解。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遵守法律是做人的基本准则,维护法律尊严更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你们的亲人因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确定了你们亲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这一民事赔偿责任,是你们亲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它不因时间的流逝而消失,也不会因锒铛入狱或服刑完毕而减免,唯有自愿履行或代为赔付,才是最好的办法。否则,该民事赔偿责任将会一直追偿下去。
   
法亦无情亦有情。为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其积极改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211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执行<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细则第19条明确规定: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对被害人一方有其他补偿并取得谅解的,每次减刑时可多减1-3个月(可作为假释考量依据);若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失足未必千古恨,回头定是春满园。在你们家人、亲戚、朋友的声声感召、亲切关怀、代为赔付下,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一定能更加安心服刑、积极改造、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回到家乡,回到亲人身边,与家人团聚,重拾生活信念,重创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