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伤人变抢劫 罪有应得受刑罚

作者 :陈美兰、艾相宰 来源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8-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在盗窃中用刀刺伤受害人的刑事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398.21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0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戴黑色毛线套头帽,携带折叠水果刀窜至景洪市勐龙镇曼康湾村委会曼康湾村被害人废品收购站住房内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因碰到保险柜的报警设备被被害人及其家人发现,被告人李某某迅速躲进床底下,被害人及其家人将其从床下拉到院子内实施抓捕,被告人李某某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将被害人刺伤。案发当晚,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丙级。另查明,被害人李某某受伤后于案发当晚被送到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天,支付医药费人民币6299.9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过程中被发觉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