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执行公务获刑6个月
作者 :艾相宰 来源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7-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与他人发生民事赔偿纠纷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及其母亲因自家鱼塘的鱼受污染死亡,在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收取赔偿款后,被告人陈某及其母亲觉得赔偿损失费用较少,于当日18时30分在普文镇水管站旁找到了已付清赔偿费的张某,将张某的轿车拦住不让离开。景洪市公安局普文镇派出所在接警后,派出民警胡某、杨某某及协警胡某某到达现场,对被告人陈某及其家人进行劝说。被告人陈某及其家人不听劝解,反而辱骂、威胁并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经鉴定,民警杨某某、协警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使用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系成年人,其不能很好地处理民事纠纷,不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不能据此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