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缉毒英雄柯占军被害案做出一审判决
作者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23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潘文故意杀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即缉毒英雄柯占军被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潘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各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0189.5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廖发能、晓打、张钟、伍刚死刑,李书岗死刑,缓期2年执行,熊永军、李继业、郭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沙二、查思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间,被告人潘文与邓双军(已死亡)、唐星星(在逃)等人经过合谋,筹集毒资后欲从云南省购买毒品运往湖北省贩卖。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廖发能将邓双军、潘文等人筹集的毒资89万元交给被告人晓打,由晓打向毒贩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60块及手枪1支、弹夹2枚及手枪子弹,并将毒品和枪弹送往景洪农场五分场附近的橡胶林中交给廖发能,又由廖发能运往景洪市大曼么小区11栋3单元601室交给邓双军等人藏匿。同月22日,廖发能再次将邓双军、潘文等人筹集的毒资61万元交给晓打,由晓打向毒贩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20块,并约定2月23日在国道214线景洪至勐海路景洪农场五分场橡胶林内交货。2月23日17时许,晓打邀约被告人沙二、查思将毒品运至景洪农场五分场附近交给廖发能。廖发能骑摩托车将毒品运回景洪的途中因发现有人跟踪,遂将毒品丢弃在路边的草丛中逃离现场。后民警从草丛中查获廖发能丢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块,共计净重10998克。民警随后在景洪市嘎洒转盘附近将沙二、查思抓获。同日18时许,民警在景洪市大曼么小区11栋3单元601室对邓双军、潘文等人实施抓捕,潘文、邓双军开枪拒捕(潘文持枪向民警柯占军的腹部开枪射击,邓双军持枪向柯占军头部开枪射击,致民警柯占军肝破裂并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牺牲),后邓双军逃跑至景洪市大曼么十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击毙,潘文逃离现场。民警从景洪市大曼么小区11栋3单元601室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0块,净重32217克,制式手枪1支,子弹23发。后经侦查布控,公安机关于同月23日、24日先后将潘文等各被告人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文、廖发能、晓打、张钟、李书岗、伍刚、熊永军、李继业、郭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运输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此外,潘文为抗拒抓捕,持枪射击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并致其死亡,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还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沙二、查思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亦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文、廖发能、晓打、张钟、李书岗、伍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熊永军、李继业、郭辉、沙二、查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潘文、张钟、伍刚曾经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廖发能、晓打虽无犯罪记录,系初犯,但二被告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该情节不足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文、廖发能、晓打、张钟、李书岗、伍刚、熊永军、李继业、郭辉、沙二、查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