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当庭宣判危险驾驶案

作者 :艾相宰 来源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23

  近日,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某危险驾驶案,邀请景洪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嘎栋社区代表共30人旁听庭审全程,参与“阳光司法工程”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景洪市民航路高老庄前路段时,与白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27.81mg/100ml。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还就公民如何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持交通秩序,如何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杜绝酒后驾车现象等问题与旁听人员互动,并回答了旁听人员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