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监事会会议制度(试行)

来源 :州委政法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15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监事会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保障基金会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及其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会的设立和产生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 1 名监事 2 名,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即每届监事任期五年,连选最多可任两届。

第三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 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及本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

监事由登记机关或捐赠人提名,报登记机关审核后,经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 根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二) 监事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三)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五) 对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

(六) 监事依规定列席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对理事长办公会议形成的重要决议进行监督。

(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 监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监督审核意见反馈给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

(九)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长职权、职责

第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 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位监事的作用;

(二) 列席基金会理事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论证及决策;

(三)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

(一)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遇重大事项或监事提议召开的,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必要时邀请理事会人员参加;

(二) 监事会会议主要依据《基金会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基金会规范运作情况、基金会财务情况、基金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等进行审核;

(三) 监事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基金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20231213日第1届第2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  制度解释权属于事会。

第十  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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