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理事长会议制度(试行)
来源 :州委政法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15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理事长会议制度(试行)
为加强基金会的领导,根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第三条 召开理事长会议,基金会办公室需提前3日通知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四条 理事长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出席方能召开,理事长会议决定经出席人员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理事长会议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一)决定提交理事会的议案;
(二)落实理事会决定的具体事项;
(三)其它重要事项。
第六条 理事长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并视情上报下发。
第七条 会议讨论材料应当在会前送交参会人员,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征求意见。
第八条 理事长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副秘书长负责组织落实,并适时向理事长、秘书长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23年12月13日第1届第2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