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理事会会议制度(试行)
来源 :州委政法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15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理事会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理事会的决策程序科学,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条 理事会各理事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议案,需召开理事会前10日以书面方式呈交秘书长;临时理事会会议议案,在召开临时理事会前5天呈交秘书长。
第九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第十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第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经费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账户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会议制度经2023年12月13日第1届第2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会议制度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议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见义勇为基金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