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案】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1件案例入选全省典型案例

来源 :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6-30

近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综合治理九起典型案例。其中,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办理的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入选。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引导侦查 追诉漏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佐某,男,1994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岩某万,男,1964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岩某扁,男,1979年出生,农民。

2022625日,被告人岩某万与岩某扁商议共同出资购毒,由岩某万联系毒品卖家。当日,岩某万和岩某三(另案处理)分别联系被告人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岩某三通过微信向佐某转账750元,并委托岩某万捎带所购毒品。次日清晨,佐某在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农贸市场门口,将岩某万、岩某三购买的毒品交付给岩某万。随后,岩某万、岩某扁搭乘出租车返回勐海县布朗山布朗族乡班章村委会。6261022分,民警在班章村委会新班章村开展工作时,对岩某万、岩某扁乘坐的出租车进行例行检查,当场从该出租车后备箱里岩某万衣服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四包,净重66.06克;从岩某万右脚穿戴的袜子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4粒,净重1.3克。

另查明,被告人佐某因另案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1221日被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347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以佐某犯贩卖毒品罪,岩某万、岩某扁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713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岩某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岩某扁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三人不服,提出上诉。20239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体系。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各涉案人员的毒品数量认定不清、岩某扁参与运输毒品的证据链条不完整、毒品上家认定的证据薄弱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检察官认真拟定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将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转化为文字材料,核实聊天记录中涉及的人员身份信息及微信转账用途;对佐某另案处理的具体情况作出说明;加强对被告人的讯问以明确犯罪细节,补充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笔录,并对其他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完善。

(二)深挖漏犯线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办理岩某万、岩某扁运输毒品案时,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毒品上家佐某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未移送佐某。经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在案有岩某万、岩某扁供述毒品购自佐某,且有辨认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予以佐证,足以证明佐某的行为已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查,佐某虽于202212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但本案犯罪事实未被认定,检察机关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佐某。

(三)明晰行为性质,精准适用法律。经全面审查,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岩某万、岩某扁故意使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吸毒者运输毒品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的,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据此提起公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典型意义】

在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持证据裁判原则,通过细化补充侦查提纲,积极推进核实涉案人员身份、补正瑕疵证据等工作,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筑牢了证据基础。审查案件时,检察官将审查重点聚焦于毒品上家相关证据收集,及时发现漏犯线索,成功追诉了已判刑但未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毒品卖家,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针对吸毒者运输毒品的定性,检察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紧密结合在案证据,精准辨析行为性质,有效提升了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质效。